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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跨区域用盐”滥执法 源于行业垄断

2014年10月20日 10:56 来源:长江日报 参与互动(0)

  这几天,在河南新郑市龙湖镇开餐馆的黄先生夫妇有些烦:15日上午,他们的热干面馆用了从郑州带回的食盐,被新郑市盐业管理局检查人员认定为“跨区域用盐”,没收部分食盐并处罚款200元。新郑市盐业局18日向当事人道歉并退还罚款,涉事科长停职,稽查队长撤职。(10月19日《海南特区报》)

  同样几包加碘的正规盐,从郑州市区拿到同属于郑州市的新郑市便从合法变成了违法,两地距离不过11公里,并以“跨区域用盐”予以处罚,报道一出舆论哗然,网友直呼奇葩、荒诞。

  其实,“跨区域用盐”本身与盐是否合法和正规没有必然联系。我国目前实行的盐业专营制度,专营的本义是将盐业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等固化在封闭的渠道内。专营制度本身具有高度的市场垄断色彩,如生产的指标化、经营许可制,都是靠行政权力来配置市场资源,并具有价格的垄断权,从而固化成垄断的利益格局。

  满足专营制度的条件即是对盐业生产、运输、销售乃至食用的行为进行管控。“跨区域用盐”便是立法的制度设计。个案所在的《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饮食加工用盐单位、营业性饭店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集体食堂,必须从当地食盐经营单位购买食盐;违反者没收违法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盐产品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这些法规强调“当地”是要求购买食盐走专营的渠道。然而,“当地”两字的限定同时也赋予了专营制度区域利益分配的色彩,即对专营市场严格按照行政地域作出划分。食盐专卖与盐业执法一体的格局,强化了执法维护垄断利益的诉求。于是,“当地”的限制事实上就赋予了销售与购买指定产品的合法性,成为了专营区域割据的利益工具。“跨区域用盐”表面上看是利用了法规对“当地”表述的含糊,滥用执法权,而深层次却是区域的利益之争,是对市场竞争的本能排斥。

  “跨区域用盐”滥执法源于行业垄断,矫正乱执法行为只能治标不能治本。结束“跨区域用盐”的荒诞,根本还在于逐步取消食盐专营制度,让食盐的生产、销售回归到市场,由市场来调节,监管者从为利益“看门”的角色退位,管好消费引导、标准制订和市场秩序,恪守权力边界。 □ 木须虫(湖北 公务员)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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