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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协调机构”被砍掉:“瘦身”亟须法治发力

2014年10月23日 14:16 来源:湖北日报 参与互动(0)

  命名五花八门——领导小组、协调小组、委员会、指挥部、办公室;时间自主掌控——常设型、阶段型、临时型;涵盖行业广泛——足疗保健、铲除豚草、西瓜办、馒头办、生猪办……地方层面到底有多少个领导小组和议事协调机构?据媒体报道,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来,全国一次性减少13万余个。

  一次性砍掉13万余个“协调机构”,这种力度和规模是空前的。令人瞠目的数据背后,是对“机构法定”原则的淡漠。国务院2007年颁布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早就明确规定:“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然而,这些立足于消除“多头监管”、“监管盲区”的议事协调机构,正成为另一种人浮于事。如果没有法律制约,协调机构清理后一段时间难免还会卷土重来,你撤了一个领导小组,另一个领导小组又冒出来。

  随着大部制推进,将外部协调困难和利益摩擦内部化后,“协调机构”的必要性和数量会减少,但要一下子销声匿迹是不可能的。中编办有关负责人曾表示,到2020年我国将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机构编制法制体系。笔者认为,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是出台相应的《机构编制法》,详细规定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置程序、人员构成、职责范围、运行机制等,实现议事协调机构管理的法制化。应当明确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人员组成或变更、撤销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实现议事协调机构管理的法治化。

  其次是优化“协调机构”的运行机制,创新议事协调机构对资源获取和使用的办法。例如,改变从政府职能部门内部临时抽调人员组成议事协调机构的传统做法,实行人力资源获取渠道的多元化。除了政府内部工作人员,更多的是从工商企业、高等院校等社会各界获取人力资源,实行短期聘用或临时雇佣,防止议事协调机构的无度扩张或者走向衙门化。

  再者,明确议事协调机构的名称、职责权限、存在时限、考核监督,要求议事协调机构设立须提前进行审批,在政务网站上进行公示,纳入政府机构序列进行监管,依法接受社会和媒体监督,日常工作在网上接受纳税人的监督。

  历史和经验告诉我们,推动协调机构“瘦身”,离不开法治的引领,这也是破题的关键所在。“法者,天下之准绳也。”在法治框架下,促使议事协调机构走向规范化、制度化,这是深化机构改革的根本出路。湖北日报讯 黄春景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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