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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室温低于2℃以上 供热单位需按日全额退费

2014年10月27日 08:45 来源:中国甘肃网 参与互动(0)

  10月25日,七里河区兰滨小区的住户罗先生通过本报96555“问暖”热线反映称,连续两年供暖期间,小区3号楼40多户居民的室温一直无法达标,今年当物业前来收取采暖费时,住户们均因为室温不达标,而不愿意缴纳采暖费。

  10月26日,罗先生告诉记者,兰滨小区以往一直由锅炉房供热,供热质量一直不错。自从改为天然气供热后,连续两年供暖期间家中的室温一直在13℃左右,2号楼、3号楼、5号楼10楼以下的住户尤为严重。

  当日,记者在兰州范坪热网有限公司了解到,由于2、3、5号楼以往利用煤炉供热,大量的残渣被吹入二级供热管道,致使供热温度难以达标。就此问题,兰州万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谈主任表示,近期,物业公司已组织相关人员对进入小区的供热管道进行了全面清洗,2014至2015年供暖期间的室内温度问题应当年可以得到有效的解决。

  同时,家住城关区甘家巷小区的住户王先生也反映道,近10年来,供暖期间自己家中的室内温度长期不达标,一直在14℃左右。

  对于室内温度不达标这一问题,根据《兰州市供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室温不达标的具体原因,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用户24小时以上供热质量不达标并经供热管理机构核实,低于室温合格标准2℃以内的,供热单位按日向热用户退还低温期的半额热用费;低于室温合格标准2℃以上的,供热单位按日向热用户退还低温期的全额热用费。

  因热源厂责任造成供热管网运营单位供热质量不合格的,由供热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热用户退还热用费;但应退热用费中的50%由热源厂承担并向供热单位补偿。因停水、停电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停暖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热用户采取保暖措施,并报供热管理机构备案;停暖时间累计超过3日的,按日退还超出时间的热用费。兰州晨报(记者 刘有中 )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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