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男撞死他人 放任被害人不管自己上医院救治
中新网宁德11月3日电 (戴传保 叶茂)男子酒后驾车肇事致他人身亡后逃逸,其不仅不积极救助受害人,反而自行先到医院处理伤情。福建福鼎市法院3日披露,以交通肇事犯罪后逃逸判处汪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6日凌晨1时许,汪某酒后驾驶小轿车途经一路段时,越过道路中线碰撞对向由张某骑行的人力三轮车,造成张某死亡、其本人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肇事后,汪某下车观察了张某,随即驾车驶离现场,将车停于一地下车库后,才报警并向120求救。随后,汪某与其亲属步行回到事故现场,拦了一辆出租车自己先到医院对伤势进行救治,其亲属则留在现场。120救护人员到达现场后,确认张某已死亡。
经司法鉴定,汪某肇事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7.26mg/100ml。经福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汪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是造成本起事故的根本原因,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汪某肇事后明知事故已致他人身体健康损害仍驾车离开现场,将肇事车辆停于他处,步行返回现场后,在120救护车未到、出租车先到时,均未首先考虑用车辆救助被害人,无积极救助被害人的主、客观行为体现,符合肇事后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构成,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具有逃逸行为,应在有期徒刑3至7年档量刑。
同时,汪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肇事,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鉴于汪某有主动投案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并取得谅解。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