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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合法生二胎 独生子女费不该退

2014年11月24日 09:19 来源:新京报 参与互动(0)

  国家和公民之间应该存在信赖关系,公民必须信任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以此安排自己的生活。当公民信赖行政行为时,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该行政行为受到存续保护而不得任意撤废。

  媒体报道,郑州市民陈女士反映,她符合条件生育二胎,但是向社区申请二胎指标时被告知,夫妻俩享受的独生子女费,应当如数退还。对此,河南省卫计委新闻办的王先生接受采访时称,今年5月份最新修订的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有此规定。言外之意,收回独生子女费有法律依据。

  依法生二胎应该退回独生子女费吗?这或许是许多准备生二胎的夫妻很想吃颗定心丸的一个问题,也是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带有普遍性的问题,需要一个确定统一的说法,不容各行其是。其实,为打消民众顾虑,国家卫生计生委早在今年年初各地尚未将“单独二胎”政策落地时就下发了通知,明确规定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只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这意味着,新政策不具有溯及力,不打破依据原政策已经形成的稳定秩序。这既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也符合新政策“鼓励按政策生育”的调整目的。

  河南省卫计委有关人士以“每个省份情况不同”来解释收回独生子女费的做法,是站不住脚的。且不说国家卫生计生委的通知精神,即使从依法行政的角度讲,公民积极响应国家政策生二胎,也不应影响因为同样积极响应国家政策而已经享受的独生子女奖励费。这是基于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得出的基本结论。这个原则的基本涵义是指,国家和公民之间应该存在信赖关系,公民必须信任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以此安排自己的生活。当公民信赖行政行为时,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该行政行为受到存续保护而不得任意撤废。

  这就是说,民众因为信赖政府信赖政策而响应独生子女政策,因而享受按政策给予的奖励费,这是他们应获得的信赖利益。没有相反的违法行为发生,政府部门无权追回奖励费用,剥夺这些信赖利益。与此同时,民众依据政府新政策生二胎,也是一个积极守法的行为,一不存在违法性,二不影响原政策实施时期的“独生子女状态”,政府没有任何理由收回独生子女费,否则必然严重损害政策的权威和政府的公信力。从某种意义上讲,追缴已经得到的合法收入,意味着对公民行为的处罚。没有任何违法行为的公民是不应该受到如此不公平待遇的,何况公民在两个时期都是积极守法者。

  最让人不解的是,河南省卫计委不仅无视卫计委的通知精神,实际上也在歪曲地方法规。根据河南计生委新闻办官员所说的河南新计生条例,根本就没有“按规定生二胎需退回独生子女费”的条款。该条例第46条是这样规定的:“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按本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外,终止享受相关的优惠待遇,并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计划生育奖励。”显而易见,收回独生子女费的前提条件是“违反本条例规定”,依法申请二胎并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何谈收回独生子女费呢?不知道河南省卫计委的相关人员没看懂这条规定,还是揣着明白装糊涂,借机获取利益?■ 社论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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