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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生二胎退独生子女费”不甚合理

2014年11月24日 15:35 来源:南宁晚报 参与互动(0)

  21日,郑州市民陈女士反映,她符合条件生育二胎,但是向社区申请二胎指标时被告知,夫妻俩享受的独生子女费,应当如数退还。对此,二七区淮河路办事处计生办工作人员解释称,他们是按照上级部门要求执行的。(11月23日《京华时报》)

  虽然符合生育二胎的条件,但是如果二胎申请想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就必须如数退还之前享受的独生子女费。想必对此规定充满疑问的,远不止陈女士一个人,《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第四条载明,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鼓励按政策生育,对自愿放弃再生育的,依申请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奖励优惠待遇。

  一方面,国家卫计委的这个《通知》,已经明确规定,对于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且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但是“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这也就意味着,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之后,以前享受的独生子女奖励优惠不能再继续享受了,但是已经享受的奖励优惠,也不用退还。另一方面,虽然国家卫计委出台的这一《通知》是面向全国、全局的指导性意见,但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时候,不能违背《通知》的精神,否则就是对上级部门《通知》的一种选择性接受,这显然是不允许的。

  而且从情理上来说,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就要退还“独生子女费”,也不合逻辑和常理。不妨打个比方:如果某个城市现在提高了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线,那么这个城市的职工能否要求政府或用人单位把以前的工资也按照现在的最低标准工资线给职工补齐呢?这显然不可能,同样的道理,单独夫妇生育二胎,也是国家最新出台的政策,只对以后其作用,也不应该作用于之前发放的独生子女费,所以不该要求当事人退还。因此,我们希望当地以中央政府的文件精神为依据,不要为了那点“蝇头小利”而损失了政府公信力。■苑广阔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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