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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坐视女孩受辱:乘客不义司机违法

2014年12月11日 08:50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0)

  12月5日下午,在河南南阳通往社旗县的一辆大巴车上,22岁女孩刘乐(化名)在车上遭遇一男子猥亵。在女孩反抗并向大巴车司机求救并要求其报警时,该司机没有及时施救。

  女孩车上遭歹徒猥亵,大巴司机和一车乘客皆无动于衷,这种践踏道德底线的冷漠和麻木再次深深刺痛公众敏感的神经。除严惩歹徒外,很多人还认为应惩罚司机和乘客,并呼吁出台国家层面的“见义勇为法”,以保护见义勇为者、惩罚“见义不为”者。

  不过,公允地讲,诸如冷漠、怯懦、无情等情绪化的道德批判很难全面解释“坐视女孩受辱”现象,事件并非无法可依,只有厘清责任,才能追究责任。就事论事,坐视女孩受辱,乘客不义,而司机违法。

  乘客沦为冷漠看客当然应谴责,但这不是道德集体沦丧的充分证据。在社会心理学上,这叫“旁观者效应”:在道义上每个人都有责任出手相助,但在陌生人社会,个体的责任感在群体中被弱化了。可以设想,如果此时有人带头,个体的责任感必将被激发,极有可能一呼百应。

  而在陌生的大巴上,熟人社会所遵循的道德规范难以适用,而规范陌生人之间的秩序、道德还未完全形成,每个人都在群体中躲避责任。此刻,最该站出来的是司机,不管于情于理还是于法,司机都没有坐视不管的理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合同法》在“客运合同”章节中明文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并对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可见,作为承运方的代表,司机拒绝对遇险乘客施救明显违法。所以,司机被停职调查仅仅是第一步,对于女孩受到的身体伤害和精神伤害,客运公司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从很大程度上讲,“坐视女孩受辱”事件之所以能发生,恰恰因为司机的失职失责,直接造成和放大了“旁观者效应”。如果当时司机挺身而出,事件结果可能有天壤之别。

  (山东 陈广江)

【编辑: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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