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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出台意见:生活陷困境可申请临时救助

2014年12月25日 15:21 来源:兰州晚报 参与互动(0)

  12月24日,记者从省民政厅了解到,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我省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意见》明确规定,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

  范围对象

  基本生活难以维系家庭或个人均可申请

  《意见》明确,临时救助是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救助对象范围首先是家庭对象,其包括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家庭成员突发重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县市区政府规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家庭对象。其次是个人对象,其包括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个人;因突发重病,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不及时接受治疗可能身体残疾或有生命危险的个人;遭遇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可能出现伤害自己或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个人;县市区政府规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个人。

  另外,个人对象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市区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方式

  乡镇街道应主动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申请救助

  《意见》明确规定,临时救助可采取依申请受理和主动发现受理两种方式。依申请受理是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市区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当地县市区政府没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救助。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后补充完善相关证明材料。

  主动发现受理是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发现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主动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难处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难处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民政部门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紧急情况下应采取先行救助

  《意见》还明确规定,根据急难程度,审批临时救助可采取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两种方式。一般程序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自收到困难家庭或个人书面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通过入户调查、走访邻里等方式进行逐一调查核实,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收到提交的调查

  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全面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并张榜公示。原则上,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对于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县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

  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采用紧急程序。救助金额500元以下的(含500元),县级民政部门可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救助金额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含5000元),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超过5000元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报县市区政府审定。

  全省分三个类别区域分标准救助

  《意见》还指出,临时救助标准应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根据全省14个市州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共划分为三个类别区域:即兰州市、金昌市、嘉峪关市为一个类别区域,甘南州、临夏州、定西市、陇南市为一个类别区域,

  其他市为一个类别区域。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应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指数、财力状况及居民消费指数等因素,制订相对统一的区域临时救助指导标准,报省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各市州及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省政府公

  布的区域临时救助指导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根据造成家庭生活陷入困境的相关因素,合理确定具体的救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提供转介服务等救助方式。

  责任追究

  骗取救助金的要依法处罚

  《意见》还要求各级民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完善临时救助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管,坚决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对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因审核审批把关不严,造成救助对象不准确、救助标准超出审批权限的,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应损失。对于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要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记者朱浩源)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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