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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检察机关就该是公益诉讼最强主体

2014年12月31日 15:16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0)

  “检察机关以主体身份提起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的本质体现。期待检察机关的出场,能够突破公益诉讼“立案难”、“取证难”、“判決难”困局,为公益诉讼开辟更广阔的空间,为维护公共利益提供更坚实的法律保障。”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昨天揭牌并正式履职,四分检对部分检察案件在全市范围内实行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其中包括提起公益诉讼。四分检检察长表示,当发生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案件且无主体承担责任,检察院将站出来作为诉讼主体,承担提起公益诉讼的责任。(相关报道见A7版)

  北京市四分检作为探索提起公益诉讼的检察机关,将对本市范围内的一些环境污染、产品缺陷、土地强征、金融欺诈等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的侵权案件提起公益诉讼,这是北京市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迈出的重要一步。

  检察机关以主体身份提起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的本质体现,是检察机关履行监督法律实施、维护公共利益职责的必然要求。2012年新民诉法增设公益诉讼的条款,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的“法律规定的机关”,既包括环保、工商、国土等政府职能部门,也包括检察机关。而从环境污染、产品缺陷、土地强征等侵权事件的实际情况看,这些侵权行为之所以发生,往往正是与环保、工商、国土等部门履职不力、监管不严有关,因此很难指望这些职能部门对侵权责任人提起公益诉讼,因此,检察机关更有责任站出来,代表社会公众对侵权责任人提起公益诉讼。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这里主要是指,一些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侵害或者有侵害危险,检察机关针对这些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以此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严格履行监管职责,遏制环境污染、产品缺陷、土地强征等侵权行为发生。由此可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既可以是直接对造成环境污染、产品缺陷、土地强征的企业、单位或个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可以对环境污染等侵权事件中履职不力、监管不严的政府职能部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这两种诉讼手段都很重要,检察机关不可偏废。

  公益诉讼一直是我国司法实践的一大难点。长期以来,一些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对公益诉讼顾虑重重,不但担心公益诉讼把矛头指向大型国企、地方龙头企业和某些强势单位,法院即便受理,最终也很可能啃不下这些“骨头”,而且担心公益诉讼会聚合大规模的群体诉求,造成局面不可收拾,影响社会稳定。大约正是出于这些顾虑,新民诉法、新环保法立法过程中,围绕提起公益诉讼的“有关组织”进行了反复论证、博弈,法律最终对“有关组织”设置了诸多限制,“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注定将很不容易。相较之下,检察机关以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权威身份,代表国家和社会公众提起公益诉讼,不但没有理由让人感到不放心,而且检察机关应当具有更强的诉讼能力,维护公共利益应当更有实效。

  检察机关就应该是公益诉讼最强大的诉讼主体。期待检察机关的出场,能够突破公益诉讼“立案难”、“取证难”、“判決难”困局,为公益诉讼开辟更广阔的空间,为维护公共利益提供更坚实的法律保障。(潘洪其)

【编辑:和星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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