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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格案精神赔偿达百万破纪录 专家称有示范和指导意义

2015年01月01日 03:14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0)

  通过对比,记者发现呼格吉勒图案的国家赔偿数额已破纪录,特别是百万精神损害抚慰金。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毛立新认为,这对类似冤案的赔偿肯定会有示范和指导意义。此外,毛立新对冤案的赔偿问题进行分析,建议强化问责、细化制度。

  京华时报记者裴晓兰

  呼格吉勒图案之分析

  分析1

  精神损害赔偿差距大

  滕兴善和呼格吉勒图都是因冤案已经被执行死刑的人,两人家属获得的国家赔偿金一个是66万元,一个是205万余元。数额为何差距这么大?毛立新指出,主要差在精神损害抚慰金。

  毛立新说,按照《国家赔偿法》第33条和第34条第3款规定,因冤案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还有冤案当事人死亡之前,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每日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这两部分都规定得很明确,没有变通余地。”

  滕兴善案是在2006年左右申请国家赔偿,呼格吉勒图是在2014年,两案对应的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数额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两者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也不相同。因此,滕兴善案这两部分的赔偿金只有几十万元,呼格吉勒图已经是100多万元。

  毛立新指出,呼格吉勒图案获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有100万元,这是2010年《国家赔偿法》修订后才增加的规定,而2006年的滕兴善案赔偿金没有这一部分。“2010年以前的国家赔偿很少能有上百万的,原因就是没有精神损害赔偿。”

  分析2

  百万精神损害金还低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毛立新指出,2014年10月,最高法院对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作出规定,即原则上不超过依照国家赔偿法第33条、第34条所确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

  毛立新指出,呼格吉勒图案件的10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是一个比较明显的突破,超过了之前任何冤案的赔偿数额。“浙江叔侄案每人获得4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之前最高纪录。其他的案件一般赔个10万、20万。”

  毛立新认为,最高法司法解释用的是“原则上不超过”,没有限制数额,超出其规定也是合法、合理的。“呼格吉勒图案毕竟人已经被执行死刑了,100万精神赔偿虽然比以前高,但总体而言也不算太高。一条人命很难说用多少钱来赔。我觉得相对于一条人命,100万的精神赔偿还是低了点。”

  毛立新同时说,参照国外和我国台湾,一条人命赔偿200多万,是法治国家比较低的标准。他认为,此数额刷新了纪录,树立了新的标杆,对于将来类似冤案的赔偿肯定有示范和指导意义。

  分析3

  补助是地方财政照顾

  针对因冤案被错误关押和因冤案死亡的国家赔偿标准的区别问题,毛立新指出,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二者都有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

  区别在于,被错误关押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

  因冤案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上述赔偿项目中,部分也与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有关。毛立新指出,每起案件的情况不同,申请赔偿的时间不同,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也在变化,且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标准没有统一,因此最终的数额也不同,差距甚至会很大。

  毛立新还指出,有些地方,对于冤案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赔偿金以外,还以生活补助的方式给予了一些钱款。比如,赵作海拿到的65万元中包括15万生活困难补助费。“这是地方财政给予的照顾,原因还是国家赔偿数额上不去。国家赔偿数额上去了,就没有必要给困难补助了。”

  分析4

  追偿责任人应出细则

  毛立新认为,国家赔偿款其实都不应该由国家财政买单。“《国家赔偿法》第31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比如工作人员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毛立新指出,该追偿条款这么多年一直没有实施过。“追偿的前提是问责,但很多冤案基本就没有认真问责过。责任本身不明确、不清楚,向谁追偿呢?”

  毛立新认为,现在有些案件,不是检察官、法官个人能定的。从公安到检察院再到法院,很多是集体决策。案件出了问题,参与决策的人没有人站出来承担责任,“除了刑讯逼供能找到具体责任人,整个办案经过很难找到具体责任人。集体负责就是没有人负责”。

  “责任落实了,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才谈得上追偿。”毛立新建议对于追偿的问题出台细则。

  分析5

  经营损失没索赔依据

  对于企业家被错误关押导致企业经营性损失的赔偿问题,毛立新认为,目前还没有法律依据,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也是不赔的。

  他介绍说,有不少案件都涉及这个问题,有的企业家在被错误关押后申请几个亿的国家赔偿。从最高法前两天公布的国家赔偿指导案例来看,企业经营性损失没有获得支持。除非在这一过程中,涉及其他人的民事责任,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即便是有人故意违法办案,故意办错案,都没有直接的法律规定可以请求相关责任人赔偿,“毕竟不是直接的侵权行为”。

  毛立新指出,公安部、最高检出台过规定,对涉嫌犯罪的企业家采取强制措施要慎重,毕竟贸然采取强制措施会带来很大社会和经济上的问题。依法办案,防止抓错人,是讨论这一问题的根本前提。

  □冤死案滕兴善案获赔66万

  案情:1987年,湖南怀化麻阳县发生一宗碎尸案,失踪的贵州籍女青年石小荣被警方认定为被害人。麻阳农民滕兴善被定为嫌疑人,他是屠夫,警方认为他碎尸“游刃有余”。1988年,滕兴善被怀化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湖南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1989年1月,滕兴善被执行枪决。1993年,当年的

  “被害人”石小荣活着回到原籍。2006年1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宣告滕兴善无罪。据报道,滕兴善的子女获得66万元赔偿。

  □冤狱案赵作海案获赔50万,补助15万

  案情:1999年,赵作海的同村村民失踪,警方发现一具无头尸体,赵作海随后被拘留。2002年,赵作海被河南省商丘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2010年,失踪者出现,赵作海于同年5月被河南高院宣告无罪。

  2010年5月13日,赵作海收到商丘中院给的国家赔偿金50万元,生活困难补助费15万元。

  浙江叔侄案每人赔110万

  案情:2003年5月,杭州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嫌疑人张辉、张高平当月被刑事拘留,于2004年10月终审分别被浙江高院判处死缓和15年有期徒刑。2013年3月,浙江省高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2013年5月,叔侄被释放两个月后,浙江高院支付每人国家赔偿金110万余元,总计221万余元。

  □领到无罪判决的企业家焦占军案索赔近7000万

  案情:焦占军原本有一家年营业额千万的制药厂,是同仁堂最大的经销商之一,还在河北省安国市拥有一栋商业大楼。焦占军于2001年8月因涉嫌偷税被批捕。2003年,安国市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2011年年底,河北省涞源县法院判决焦占军无罪。焦占军随后提出国家赔偿金近7000万元,目前没有结果。

  他说,案发后,公司随即倒闭,仓库价值上千万的大量存药过期失效。由于公司账目、账户被查封,导致外部欠款无法追回,还有公司工人的工资损失等。

【编辑:段红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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