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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越野车“在押违章”是一次“司法跑偏”

2015年01月09日 10:12 来源:燕赵晚报 参与互动(0)

  江西修水县法院在审理一起经济纠纷案中扣押了被告方一辆越野车。近日,当事一方发帖称,这辆至今仍遭扣押的车自2014年1月起到11月,竟出现多达24条违章记录。经初步调查,此案承办法官违规将车交由原告法人代表曾某维修,且没有及时收回封存,造成原告擅自使用并多次违章。目前,修水县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已介入调查。(1月8日人民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负责保管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以及人民法院都不得使用该项财产。不管出于什么原因,越野车的“在押违章”都背离了法治要求,都是一次“司法跑偏”。

  修水县法院先是给出了模糊的“维修论”,被网友讥讽得一塌糊涂,九江中院继而初步承认了违规行为的存在。我们不禁要问,越野车在由法官交给原告方时到底有没有故障?到底需不需要维修?法官与原告方是否达成了“假维修之名,行动用之实”的默契?如果这种默契存在,在背后有没有某种交易?

  再者,对于被封存的财产,有法律规定,有制度要求,也有管理的流程,可是,在原告方对车辆的“维修”需求面前,相关的法律、制度和流程以及相关的内部监督为何都形同虚设?如果没有车辆反常密集的“在押违章”,如果没有另一方当事人的举报,如果没有舆论的监督,越野车是否还逍遥地处于“维修”状态?造成这种反常现象的到底是个别法官的违规,还是修水县法院某些领导的监督管理失职,抑或是一些法官的集体责任?而对查封扣押财产的管理机制是否存在漏洞?

  要查清这些问题,不能依靠修水县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自己查自己人,应该有法院系统之外的监督部门介入调查。比如,当地纪委、检察院等部门,这些部门做出的调查会更有公信力。同时,各地各级法院都该对车辆“在押违章”现象进行反思,进一步健全监管机制,强化监管责任。    □李英锋(河北滦南)

【编辑: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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