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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大否决刑拘令需要明确的法律“补丁”

2015年01月21日 09:30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

  《代表法》第32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给予人大代表人身特别保护,是为了保护其代表选民表达意志、正常履职的权利,而非授予刑事责任上的无限豁免权,也与依法打击犯罪之间不矛盾。

  可是,从“人大否决刑拘”来看,有几个细节性问题需刨根问底:其一,从报道上看,警方只是发函请示,在表决前是否提供详细证据材料,让人大常委会客观公正地行使权力?其二,警方提请刑拘杨宾,是因为他涉嫌合同诈骗,与其履职行为无关。对人大常委会来讲,应认真审查刑拘杨宾是否涉嫌对人大代表履职行为进行打击报复,而不是简单地搞投票表决。

  人大常委会的表决,是一种严肃的法律行为,对于两次否决刑拘杨宾的议案,理当给出更翔实的说明和解释。对人大代表的保护,应严格限于与其履职行为相关的领域,而不可任其沦为犯罪的“尚方宝剑”。

  另一个棘手的问题是,拒不许可对涉嫌犯罪的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应当怎么办?是否可以对人大否决作出必要的规制?对此,我们从《组织法》和《代表法》中都找不到答案。显然,对“人大许可”存在“过于简单粗略”的缺憾,亟须进一步的立法完善。当下来看,应给警方有向该人大常委会的上级人大申诉的权利,由上级人大常委会作出裁决。

  一言以蔽,解决“人大否决刑拘”的问题,法律应为“许可权”划出界限、打上“补丁”,这样才能既保障人大代表履职权利,又不至于产生法外特权。(江苏 徐剑锋)

【编辑: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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