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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领导干预司法将被记录并追责

2015年05月22日 09:37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参与互动()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将被全程记录并追责。安徽省近日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引发各界关注。5月22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名张姓法官接受采访时表示,该《办法》的执行难点在于,确保司法人员能如办法中所要求的,“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

  该《办法》规定,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司法机关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领导干部哪些行为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的;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为地方利益或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具体要求;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遇到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怎么办?该《办法》规定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记录的内容应包括领导干部的姓名、职务以及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情况,并可根据领导干部表达的方式留存相关材料。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全面、如实记录。

  “要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行为,对司法人员而言确实是一个挑战,毕竟要考虑是否会遭到打击报复。”张法官表示。

  该《办法》为司法人员依法司法撑腰:“司法人员如实记录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也明确了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后果:“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将给予纪律处分”。同时明确,“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多名司法人员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实现和维护公平正义。(记者 韩贺彬)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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