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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华懋今拿20亿执行款 历经10余年审理2年多执行

2015年06月02日 18:40 来源:法制晚报  参与互动()

  香港华懋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代表庄日杰(右),从一中院执行局局长吴小成手中接过20亿余元的支票 摄/记者 洪雪

  历经10余年审理和2年多执行,今天上午,已故知名富商龚如心旗下的香港华懋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代表庄日杰,从一中院执行局局长吴小成手中接过总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的支票时,这起被称为诉讼时间最长、诉讼标的最大的案件终于画上句号。

  1995年,华懋公司投资1094万美元,委托某公司入股民生银行。此后,双方发生纠纷分别起诉对方,一方认为是借款,另一方认为是投资。

  2012年,最高法终审裁定,华懋公司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委托投资无效,判决某公司返还其投资及补偿20亿元。

  最大执行

  香港华懋代表 一中院领20亿余元支票

  这场金融纠纷历时10余年,从2001年至今历经多次审理,终于在2012年底审结。

  香港知名企业华懋集团旗下公司华懋金融服务公司(下称“华懋公司”)通过委托投资的方式,委托某公司入股民生银行,此后双方爆发利益纷争。

  2012年10月29日,最高法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某公司支付华懋公司投资款及补偿金共计20亿余元。

  2013年,该案在北京市一中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持有的民生银行约7.3亿余股股票被法院查封。

  因对查封股票短时间内以拍卖或者大宗交易的方式变现,可能对民生银行的股价甚至金融市场带来较大的风险。

  为避免这种后果,一中院执行局主持当事人双方就案件执行进行多轮协商,双方最终于2014年10月31日就案件执行达成和解意见,被执行人主动交付案款共计20亿余元,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今天上午10时,香港华懋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代表庄日杰从一中院执行局局长吴小成手中接过总计超过人民币20亿元的支票。

  这起涉及港商和内地公司长达10余年的委托投资纠纷案,终于在一中院执行局的努力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

  绕道投资

  华懋公司委托某公司入股民生银行

  这场围绕着价值超过40亿元民生银行股权及接近6亿元股票分红的争端,始于1995年。主角一方是已故知名富商龚如心旗下的华懋公司。

  民生银行筹备设立阶段,碍于内地对外资投资境内金融机构的严格限制,外资公司华懋公司和内资企业某公司达成了委托投资协议。

  1995年,华懋公司与某公司签订《委托书》,委托某公司全权管理和行使委托人在民生银行中的各项权益。此后,华懋公司与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此后因意欲入股民生银行的股东突然增加,华懋公司增加投资,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委托书》和《补充借款协议》。华懋公司先后将1094万美元(其中含9万美元筹备费用)汇入某公司账户。

  同年,某公司分三次入资民生银行1094万美元,按当时的汇率共计折合人民币近1亿元,某公司以9008 万股成为了民生银行第二大股东,约占总股本的6.53%。

  互诉对方 一方称借款一方称投资

  起初一切顺利,但此后双方出现纠纷。

  2001年7月,某公司起诉华懋公司,请求确认双方是借款合同关系,相关签订的《借款协议》和《补充借款协议》无效,由该公司向华懋公司返还借款本息共计近1.29亿元。

  华懋公司提出反诉,请求确认双方是委托投资关系而非借款关系,判令解除其与某公司的委托投资公司,由某公司返还华懋公司委托其持有的全部民生银行股份及其所分得的红利。

  北京市高院一审判决,认定双方之间是以借款为表现形式的委托投资关系。但根据中国现行的金融法规规定,华懋公司作为外资企业,故意规避法律以借款名义将其资金委托某公司投资入股民生银行,双方行为违反了金融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认定某公司与华懋公司所签委托协议无效。

  对此,华懋公司不服上诉。

  终审判决

  最高法:规避法律绕道投资无效

  2012年底,最高法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

  最高法基本认同了北京市高院认定的事实。

  最高法认为,虽然双方签订了“委托合同”及“借款合同”,但从涉案合同和双方一系列往来函件及实际履行情况,表明双方是按照委托书的内容所履行。据此,应当认为是由华懋公司出资入股民生银行,由某公司出面作为民生银行名义上的股东受托华懋公司享有和行使股东权。

  原审认定本案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为委托关系是正确的,应予维持。

  关于委托效力问题,最高法认定,华懋公司委托某公司投资入股中国民生银行,违反了内地金融管理制度的强制性规定。从双方签订和履行合同可以看出,双方正是为了规避法律规定采取“委托投资”的方式,使得华懋公司的投资行为表面上合法化。双方行为属于《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因此,双方签订的《委托书》、《补充委托书》、《借款协议》和《补充借款协议》均应认定无效。

  和此前判决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最高法判令某公司向华懋公司支付合理的补偿金。

  最高法认为,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该部分补偿金应当以某公司持有的诉争股份市值及其全部红利之和的40%确定。

  法院查明,本案所涉及华懋公司委托资金所购得的9008万股民生银行股份,经历12年的年送股、转增股,截至2012年8月31日,实际数量已经演变为7.4亿股民生银行股权;其间该部分股份所产生的分红共计6亿元。

  股权市值以判决前20日均价计算为5.81元/股,涉案股权和分红总金额接近50亿元。而按照最高法的终审判决,华懋集团约能获得20亿余元投资款返还及补偿,而某公司则能够拥有30亿元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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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懋已故主席龚如心

  遗产案落槌

  华懋集团是香港地产发展商,集团主席龚如心自2007年去世后,便由其弟龚仁心担任集团代主席。

  龚如心生于上海,早年与丈夫王德辉经营华懋集团,曾为亚洲女首富。王德辉十几年前失踪后,龚如心执掌华懋集团。龚如心去世后,其遗产案也一波三折。

  今年5月18日,香港高等法院裁定龚如心830亿港元遗产“全部拨归”华懋慈善基金,香港高等法院及上诉庭早前先后裁定基金只是遗产“信托人”并非“受益人”。

  图为龚如心资料图

  数读执行

  2014年以来,一中院共新收执行案件1485件,共计执结1175件、结案率79.1% ,实际到位金额共计62.57亿元,法定审限内结案率100%。

  一年来,该院加大执行强制措施实施力度,通过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司法搜查、司法拘留、报送公安部门协查等措施,共计将66名自然人、102家单位法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仅在2014年底,该院就对3名被执行人住所进行司法搜查,对8名被执行人予以司法拘留,向公安机关报送涉嫌犯罪的被执行人1人,请求公安机关查找下落的被执行人5人。其间,多人履行全部或部分还款义务,执行金额14.1亿元。

  一中院公布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左其昌:身份证号码为140211195705023338,住址为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满井西队满白路218号。在与申请人的借款合同争议仲裁中,仲裁委员会裁决返还申请人2050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7个月

  崔利英:身份证号码为140211195910053325,住址为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满井西队满白路218号。在与申请人的借款合同争议仲裁中,仲裁委员会裁决返还申请人2050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7个月

  周柯:身份证号41293119750423004X,住址为河南省新野县城关镇汉城路115号。在与申请人的买卖合同纠纷中,调解书确定偿还货物采购款、违约金及滞纳金近6713万元,逾期履行一年

  北京永恒易通科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柯: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安宁庄路4号11号办公楼411室,组织机构代码:700308196。在与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中,调解书确定偿还货物采购款、违约金及滞纳金近6713万元,逾期履行一年

  北京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龙:住址北京市东城区骑河楼北巷10号,组织机构代码723589349,在与申请人的合同纠纷中,法院判决返还申请人3796万元及利息,延迟履行两年

  北京纵横华夏经济管理咨询中心法定代表人尹发粒: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魏公村韦伯豪家园5号楼4单元1502室,组织机构代码742337761,在与申请人的合同争议中,裁决书裁决返还通信费用及违约金近200万元,逾期履行一年三个月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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