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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现心理伤害致损害后果案件 法院呼吁重视心理教育

2015年06月17日 21:2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重庆6月17日电 (刘贤 封雪)17日,记者从重庆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学生因心理受到伤害系学生受到伤害案件的新情况、新现象。2014年3月至2015年5月期间,该院及辖区基层人民法院共受理因心理受到伤害出现损害后果的案件有4件,占统计案件的5.6%。其引发的主要原因是老师体罚或批评,其他第三人的伤害等,其损害后果主要有学生自残、自杀或出现精神障碍。

  为强化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创新未成年人审判机制,推进少审工作专业化,最高法院先后在全国范围内确定了49个中级法院作为试点法院,设立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审判所有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2012年最高院确定重庆五中院为重庆市唯一一个可以试点设立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的中级法院。2014年3月,重庆五中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正式成立。

  重庆五中院公布了未成年人校园伤害案件统计分析及个别典型案例,呼吁重视心理教育。

  2009年3月的一天早上,某二中2011级11班的学生温某在教室自习。7时30分左右,自称是同年级4班吴某某父亲的吴某来到教室门口,要求向温某询问有关吴某某的情况。

  11班班主任白某准许后,温某与吴某站在教室外走廊上。吴某先问温某是否知道吴某某在哪里,温某说不知道。吴某又指责温某,并称吴某某离家出走与温某有关。温某反驳说即使知道也不告诉吴某。吴某听后发怒,打了温某一记耳光。白某见状立即予以制止。

  此事件发生前,温某言行正常,但此后温某言行逐渐发生变化。2009年4月份,温某变得沉默寡言。有一天,温某突然高兴地告诉白某,其叔叔是警察,要让叔叔将吴某抓起来。之后,温某的状况继续恶化,自我封闭,整日用长发将脸部遮住,有时上课期间突然泪流满面。

  随后,温某先后在重庆市江津精神康复院、O九四职工医院门诊诊疗,并于2009年4月29日至同年7月27日在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诊断为精神分裂症。

  法院审理认为,吴某故意殴打温某,具有重大过错,对温某的损失应当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某二中作为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教育机构,放任学校之外的第三人进入校园,并允许其直接询问未成年学生,客观上给侵权的第三人提供了条件和机会;温某在被殴打后精神状态逐步恶化,某二中未将其及时送医院诊疗,也未将该状况告知其监护人,故认定某二中在履行教育、管理、保护职责方面具有瑕疵,应当在40%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对此案件,重庆五中院未成年人审判庭副庭长林杰分析说:“学生出现行为异常,没有心理干预的及时介入是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原因。”林杰表示,学校通常注重学生的人身安全,而忽视了学生的心理安全,学生的心理受到伤害,其后果比人身受到伤害更为严重,影响更为深远。

  为此,林杰建议,应将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心理安全并重,并开展与学生心理年龄相适应的心理辅导课。对学生因斗殴、被他人伤害、被其他同学欺侮等有可能影响学生自尊心的事件,心理咨询应当及时介入,化解其心理困惑和致病隐患。

  此外,学校的教育管理与未成年人家长的监护要保持时常沟通。林杰称,家长作为监护人,除了做好未成年人在校外的教育引导,还应了解未成年人在校的心理状态和活动范围,学校和家长应当共同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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