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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告破微货盗窃案 两犯罪嫌疑人牵出抢夺强奸案

2015年06月29日 10:16 来源:中国甘肃网  参与互动()

  一台电视动辄成千上万元,搞配送的微货司机要是丢上一台真是欲哭无泪。可是从2012年到2014年有两窃贼专盯小微货车下手,趁司机不备就偷走配送的电视。2015年6月25日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公布这起“微货大盗”落网案,两被告人在兰州作案高达36起,案值达22万余元。

  路遇红灯停车等待,遇到拥堵缓慢前行,在路边吃个牛肉面……就是这么短的时间,配送在微货车里的电视就不翼而飞了!遇上这样的微货车盗窃高手,对于微货司机来说真是欲哭无泪。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就破获了这样一个专门针对微货车盗窃的系列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马某、马某某。

  根据两人的交代,他们骑摩托车在兰州流窜作案,主要针对微货车司机盗窃,趁着微货车司机等红灯,堵车,停车休息的时间迅速下手,偷盗车内配送的液晶电视。据七里河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马某、马某某流窜在兰州市伺机寻找目标作案,先后盗窃36起,案值22万余元。

  在查实微货车盗窃案的同时,警方发现2013年8月31日,兰州市七里河安西路附近发生一起抢夺案,也系马某、马某某伙同其他犯罪嫌疑人所为。当日受害人手提的布袋,内装10万元被这伙人抢夺,逃离途中有2万元洒落在地。同时在2011年10月29日,马某伙同其他嫌疑人将万某骗至龚家湾一楼房内,马某在殴打威胁下对万某实施了强奸。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马某某伙同他人多次盗窃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二人伙同他人趁人不备,公然夺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马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均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七里河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7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8000元。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9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7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西部商报 记者 宋芳科)

【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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