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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村委会拒不协助法院执行被罚20万元

2015年07月16日 18:49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

  记者16日从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获悉,三门县一村委会拒不协助法院执行,还擅自将钱款支付给被执行人,被该院处以20万元罚款。

  事情源于2012年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2012年8月,被执行人金某因急需投标押金,经他人担保,向郑某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借款到期后,金某仅支付给郑某2万元的利息。期间,郑某多次向其催讨,金某都以押金尚未退回为由拒不还款。郑某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在法院作出还款判决后,金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也没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郑某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10月,申请执行人郑某获悉金某在其所在村有13万元的集体经济收入分红。法院遂向该村委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扣留这13万元的分红收入。

  今年2月6日,该村委会擅自将该笔分红支付给了金某夫妇。法院随即向村委会发出责令追回通知书,责令其于2015年2月17日前追回擅自支付的款项,但该村委会并未追回该笔款项。

  法院认为,有关单位收到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由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为打击拒不协助执行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对该村委会以20万元罚款并责令交纳13万元赔偿金。目前法院已成功扣划该村委会的银行存款33万元。(记者陈晓波、裘立华)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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