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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福生科仅被罚款30万元 轻罚引强烈质疑

2013年05月20日 11:33 来源:南京日报 参与互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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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万福生科造假上市案处罚结果出炉,造假上市当事方——万福生科圈钱4.2亿元仅被处以30万元罚款,引起市场强烈质疑。

  为何处罚金额如此之低?多年来惩罚力度何以没有进展?直接退市缘何难动真格?一系列疑问拷问着我国资本市场的惩处力度和执行力度。

  万福生科仅被罚款30万元

  证监会日前宣布,对万福生科造假上市案的中介机构平安证券处罚7665万元,对万福生科罚款30万元,但不触及终止上市条件,涉嫌刑事犯罪的2名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

  今年3月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有关负责人“要让欺诈上市者直接退市、赔偿投资者损失”的话言犹在耳,如今“不会触及终止上市条件”的说法显然低于预期,也让不少投资者失望不已。

  不仅如此,从2007年的杭萧钢构案,到2011年绿大地案,再到此次万福生科案,几十万元乃至上百万元的判罚金额始终难以服众,处罚金额也未随融资金额水涨船高。

  股民曹女士质疑道:“这样的违法成本怎能叫上市公司不违法。”

  处罚已跟不上形势的变化

  据了解,我国对于上市公司的处罚是以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但这一法规多年没有修订,已跟不上形势的变化。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屡屡出现财务造假的案例,业内呼吁修改证券法,提高处罚上限,增加上市公司及高管违规成本。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等多位专家建议,及时修订完善证券法,提高失信主体的失信成本,切实降低违法收益,建立罚款额度与融资比例挂钩机制。

  “上市公司高管造假,却要罚上市公司30万元,罚的是谁的钱?”复旦大学管理学院教授李若山的话一针见血地提醒了投资者,上市公司只是冤大头。

  对于过去这一被忽视的问题,刘俊海也强调,不法之财的受益者其实是控股股东,一定要确保责任到个人而非到上市公司,必须追究法律责任尤其是刑事责任,不能让无辜的投资者为此买单。

  落实退市制度重塑市场信心

  在专家看来,我国资本市场退市方案迟迟难产,不外乎两方面原因。

  首先,作为一家公众持股的上市公司,股东人数众多,贸然退市不利于稳定。其次,公司上市已成为地方政府的政绩之一,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地方政府处处掣肘,处罚非常困难。

  投资者担心,过低的造假成本会纵容资本市场上的犯罪行为,可能引发不良的示范效应。

  在刘俊海看来,此案件若能依法处理,严格落实相关制度,而非仅停留在口头上,才能真正提振投资者信心。

  据新华社

【编辑:黄政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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