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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国恒终审判赔4000万秘而不宣 或致全年亏损

2013年12月18日 07:40 来源:中国证券报 参与互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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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立案调查、证监局下达警示函,接踵而至的监管措施依然未能令*ST国恒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方面亡羊补牢。11月8日,*ST国恒此前披露的“与中国银行海门支行4000万元票据纠纷案”二审终审结果出炉,*ST国恒被判败诉,须向中国银行海门支行对付票据款项4000万元。然而,如今终审判决一个多月过去了,*ST国恒仍迟迟未予公告,违背其当初关于“及时披露相关情况”的承诺。

  12月17日16时,中国证券报记者致电*ST国恒进行求证。证券事务部工作人员介绍,董秘廖小庆“刚刚离开办公室”,证券事务代表也“提前下班”。上述工作人员表示:“对4000万元票据纠纷的二审判决结果暂不知情,具体事务是公司法务部负责,若有结果会第一时间公告。”对于该判决结果是否会对2013年全年业绩产生不良影响,该人员表示“无法预估”。

  甘浙实业是上述案件的债务人,也是*ST国恒最大的应收账款客户。中国证券报记者实地走访发现,该公司原法人身份存疑、营业时间无人办公,并存在涉及重大诉讼的可能。

  分析人士指出,终审败诉将意味着*ST国恒2013年业绩可能将由盈转亏,面临暂停上市的风险。

  终审败诉结果被隐瞒月余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11月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了一项民事判决,在与中国银行海门支行4000万元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案件中,*ST国恒被判终审败诉。然而,时间已经过去了一个多月,*ST国恒对于这个案值数千万元的终审结果却避而不谈,近期关于法律纠纷进展的公告也未见只言片语。

  就该案件而言,*ST国恒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方面可谓是瑕疵不断。今年8月21日,*ST国恒发布自查阶段性结果公告,姗姗来迟地披露了与中国银行海门支行的票据纠纷。事实上,这项纠纷早在2012年9月已被法院受理,2013年3月1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ST国恒向中国银行海门支行对付票据款项4000万元,并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和保理费。当时*ST国恒在公告中介绍,公司针对诉讼判决已递交上诉材料,截至公告日,二审开庭日期尚未确定。

  “公司将根据本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在8月21日的公告中,*ST国恒曾经做出这样的表述。然而,当终审判决下达逾一个月之后,及时披露的承诺却成了一纸空文。更为重要的是,*ST国恒目前正处于证监会立案调查阶段。2012年8月,因*ST国恒未依法披露涉诉等事项,涉嫌违反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证监会对其立案调查,目前尚未作出最终结论。

  *ST国恒与银行的纠纷还要追溯到2012年3月,当时公司开出了一张金额为4000万元的商业汇票,收款人为杭州甘浙实业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当年8月1日。仅仅4天之后,甘浙实业就将这张汇票质押给了中国银行海门支行。此后,因甘浙实业出现重大诉讼,中国银行海门支行要求其提前还款,但其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汇票到期后,中国银行海门支行要求行使票据权利,但遭到*ST国恒拒绝,因此引发了此次诉讼。

  “甘浙实业是主债务人,债务是怎么发生的、债务的履行等情况,需要甘浙实业进行说明。”在审理阶段,*ST国恒提出追加甘浙实业、贸易信用担保公司等参加诉讼,“银行称甘浙实业出现重大诉讼,债权要提前到期,但是没有提交相关证据,我们认为债权并没有提前到期”。此外,*ST国恒称,持票人甘浙实业未按规定提供收货凭证,也未提供销售发票等资料,从而拒绝付款。

  *ST国恒还提及一项事实:中国银行海门支行与甘浙实业之间的债权关系已经江苏省南通市中级法院调解结案,若支持中国银行海门支行的主张,则其就同一债权会得到双倍受偿。不过,中国证券报记者得到的法院文件显示,这份2012年达成的民事调解书约定,中国银行海门支行对甘浙实业提供的质押物(40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或兑现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案争议焦点是*ST国恒应否向甘浙实业兑付票据款4000万元。法院查明的事实显示,*ST国恒在“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票款”字样处加盖了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刘正浩的印章。甘浙实业取得该汇票后,将其质押给中行海门支行,在票据背面记载了“质押”字样,背书人盖章处加盖了甘浙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赵国涛的印章,被背书人为中国银行海门支行,票据背面还记载了“委托收款”字样。

  终审法院认定,上述背书事项连续、内容完整、合法有效。根据票据的无因性、独立性,*ST国恒应无条件付款,不得以其与持票人的前手甘浙实业之间的抗辩理由对抗持票人中行海门支行。至于*ST国恒与甘浙实业、中行海门支行在本案票据关系之外的其他法律关系,不属本案审理范围。*ST国恒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按照“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结果,*ST国恒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兑付票据款项4000万元,若未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甘浙实业老板员工玩“消失”

  甘浙实业的办公地位于杭州市江干区钱江新城迪凯国际中心的20层,一出电梯就可以看到“甘浙控股集团”的指示牌。与颇具气势的公司名称相比,甘浙实业的办公环境显得十分简朴,一间百来平米的屋子,一些简单的办公设备,这就是全部的家当。

  12月12日上午10时许,甘浙实业的办公室内,一名女性工作人员孤零零地坐在前台,无聊地玩着手机。据她介绍,公司主营业务是外贸,目前经营正常,但老板出差一段时间了,她也联系不上。当被问及正常营业为何无人办公时,她只是轻描淡写地表示:“都出差去了。”

  通过员工通讯录,中国证券报记者联络上了甘浙实业一位员工童丽珍。她表示:“我从10月份开始休产假,至今还没有到过公司。我休假的时候,公司看起来还比较正常,员工有十几个人,未听闻有重大诉讼。公司的日常经营由赵国涛与谢煌明负责,即使有重大诉讼,也只有老板知情。”

  当天下午,中国证券报记者又辗转联系到了公司法人代表谢煌明。他表示,自己母亲生病入院,暂时无法面谈。对于将*ST国恒牵扯其中的因重大诉讼被海门支行追债一事,谢煌明说:“没有什么重大诉讼,只有一般性的案子。”而记者追问案子的具体内容时,谢煌明表示自己很忙,没有时间就此多谈,希望过几天再电话联系。但在此之后至16日晚间,谢煌明的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对于*ST国恒而言,甘浙实业涉及的重大诉讼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它不仅牵扯到价值数千万的票据纠纷,更大的原因在于——甘浙实业是*ST国恒最大的应收账款客户。2012年年报中,*ST国恒应收甘浙实业的账款余额为2877.03万元,排在所有应收账款客户的第四位。到了2013年半年报时,*ST国恒应收甘浙实业的账款余额增加至3393.36万元,后者在应收账款客户中的排名也提升至第一名。在年报和半年报中,*ST国恒针对甘浙实业的应收账款仅计提了143.85万元、169.67万元。如果,甘浙实业真的发生了导致提前还贷的重大诉讼,那么*ST国恒的应收账款安全也将受到威胁。

  12月14日,中国证券报记者多次联系中国银行海门支行的二审代理律师赵涯,希望了解甘浙实业涉及重大诉讼的具体内容。但是,赵涯以自己与客户有保密协议约定,不能向外界透露任何信息为由拒绝了采访请求。

  工商登记资料显示,2012年12月5日,甘浙实业曾经做过一次公司变更登记:法人代表由赵国涛申请变更为谢煌明。谢煌明介绍,赵国涛半年前做了心脏搭桥手术,此后两人再也没见过面,赵国涛已不参与公司经营,目前公司经营由他自己负责。“公司与*ST国恒现在还是合作伙伴关系,这一年多来的合作还比较正常,双方的交易内容主要是焦炭贸易等。”谢煌明说。谢煌明向记者提供了一个赵国涛的手机号,但该号码处于停机状态。

  公开资料显示,赵国涛曾以浙江甘肃商会会长的身份出席活动,甘浙实业的办公室内也挂着浙江甘肃商会会长单位的铭牌。中国证券报记者向浙江省民政厅查询,得到回复称:浙江省内无甘肃商会的登记事项,查无此会。民政厅的工作人员还表示,在浙江省内设置商会等社会团体组织,需要到民政厅登记,否则不能开展活动。

  公司业绩或由盈转亏

  “国恒公司(*ST国恒)财务状况恶劣,上诉目的在于拖延诉讼,妨碍中行海门支行行使付款请求权。”二审诉讼期间,中国银行海门支行在答辩时直言*ST国恒是在逃避债务。尽管甘浙实业是否存在重大诉讼各执一词,但是*ST国恒被判支付4000万元已然木已成舟,这意味着上市公司2013年业绩可能由盈利变为亏损,对于已经连续两年亏损的*ST国恒而言,这将会是灾难性的。

  “如果今年之内出现终审败诉的情况,肯定是要算在2013年的损失。我们在最近的多份公告中,已经进行了风险警示。”*ST国恒证券部工作人员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不过,他同时强调,截至目前,*ST国恒还没有终审败诉的情况出现,一些处于执行阶段的案件也正在积极进行调解协商。“例如披露的颜关伟民间借贷纠纷,我们公司只是担保方,如果债务人及时清偿了债务,就不会对公司产生影响。”

  按照上述*ST国恒人士的表态,4000万元票据纠纷终审败诉会增加2013年相应损失,那么上市公司的业绩预告将被彻底颠覆。*ST国恒在三季报中预计:2013年1月至12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万元-600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00.02%-113.49%,实现扭亏为盈。显然,*ST国恒预计的全年盈利上限600万元远远无法弥补4000万元的纠纷败诉损失。

  市场人士分析,*ST国恒之所以隐瞒与中国银行海门支行纠纷的终审败诉结果,可能出于两方面原因:一是,*ST国恒长期存在信息披露违规的情况,遭到证监会立案调查,以及收到天津证监局警示函,说明该公司履行法律纠纷披露义务的意识不足;二是,*ST国恒存在恶意隐瞒法律纠纷的可能,为了实现2013年盈利,进而避免暂停上市,对已生效终审判决选择延迟披露。

  除了4000万元票据纠纷终审败诉之外,重组预期落空也让*ST国恒的保壳前景蒙上了阴影。12月14日,由于转让中铁罗岑股权涉及众多事项,*ST国恒宣布其与罗定政府、罗定永盛资营公司的三方框架协议自动解除。根据此前公告,*ST国恒与罗定政府、罗定永盛资营公司就罗定永盛资营公司受让*ST国恒持有的中铁罗岑99.85%股权事宜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约定上市公司可以15亿元价格将所持中铁罗岑99.85%股权转让给罗定永盛资营公司,但同时必须承诺把此笔股权转让所得全部用于收购位于罗定市粤西物流园区内500亩的综合用地及粤西物流园项目的其他资产。

  此外,*ST国恒目前官司缠身,未来可能形成巨大的财务黑洞。今年以来,*ST国恒先后发布7次重大诉讼提示性公告,涉及的案件多达16笔。统计显示,这些案件的案值总额达到了7.45亿元,其中,8笔案件进入执行阶段,4笔案件达成调解,另有4笔案件处于诉讼或续贷审批阶段。在公告中,*ST国恒对于多数案件的影响均表示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影响暂无法估计,公司将根据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及公司对诉讼自查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一位合伙人指出,终审败诉肯定是上市公司确认诉讼损失的重要依据。对于*ST国恒十余笔案件的损失应该在哪个年度予以确认,将主要取决于上市公司判断诉讼将明确造成损失的时点,如果没有办法预估诉讼损失金额,那么就应该在判决生效之后予以确认。“隐瞒诉讼信息,不意味着上市公司可以借此调节年度利润。如果应该在某一年度予以确认损失,而企业通过隐瞒的方式规避,那么就会被认定是会计差错,应该追溯调整相应年度的财务数据。”

【编辑:种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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