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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发文加强股东减持预先披露

2014年01月03日 13:40 来源:证券时报 参与互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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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上交所发布了《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七号——新股发行上市后相关主体承诺履行等事项的信息披露规范要求》。

  据悉,《备忘录》主要是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要求,规范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的承诺履行、稳定股价,以及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等事项和相关持续信息披露行为。

  从具体内容看,《备忘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信息披露要求。《备忘录》意在强化持续信息披露,使得新股发行并上市后承诺履行等事项的信息披露有章可循,为股票发行注册制奠定基础。对于《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中要求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事项、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关约束措施等,《备忘录》明确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触及相关情形时的公告时间和公告中需包含的内容。

  二是强化承诺履行。《备忘录》为《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中承诺事项履行的细化规定,意在通过具体规定将《意见》中强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的诚信义务的要求落到实处。《备忘录》区分不同的承诺事项规定相应的披露要求,并将其纳入定期报告承诺事项管理。

  三是加强股东持股管理和减持预先披露。《意见》对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等持股主体,新增了减持价格限制、股票锁定期限延长等承诺要求,以及减持预先披露等规定。针对上述要求,《备忘录》明确了触及相关情形时的披露要求,以及减持预先披露的公告内容,并与目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衔接。

  四是加强事后监管。《意见》中强化对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约束,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在作出公开承诺事项的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备忘录》细化了相关约束措施达到触发条件时的公告时间和公告事项,便于社会监督。另外,《意见》的一大亮点为加强对造假行为的处置,加大中介机构责任,《备忘录》规定了不同情形下的披露要求。

  上交所有关人士表示,对于未按承诺履行,或存在其他违反《备忘录》情形的,上交所将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对其实施相应的纪律处分或监管措施,强化未能履行承诺的事后监管。  证券时报记者 徐婧婧

【编辑:程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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