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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市境外投资者持股限制预警值升至26%

2014年03月20日 10:26 来源:中国证券报 参与互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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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范围新增优先股、政策性金融债、资产支持证券、国债预发行交易等

  记者 周松林 万晶

  上海证券交易所消息,根据证监会2012年7月、2013年3月发布的《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的规定》的有关内容,上交所已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进行了相应修订,放宽了相关合格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范围和持股比例限制,并进一步完善了相关监管制度。

  在扩大适用范围方面,鉴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制度在投资运作、持股比例、监管要求等方面均较近似,上交所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一并纳入《实施细则》的规范范围,并将名称修改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

  在放宽运作限制方面,一是放宽投资范围。修订后的《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以列举形式规定了可投资于上交所的交易品种,除股票、债券、基金、权证外,新增了优先股、政策性金融债、资产支持证券、国债预发行交易等新品种。二是放宽持股比例限制。根据证监会相关规定的修订内容,修订后的《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将所有境外投资者持股限制的预警值由16%提高到26%,单个境外投资者的持股限制不变。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在完善监管制度方面,一是明确对合格投资者名下实际投资者的监管要求。修订后的《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明确,若发生可能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上交所可要求合格投资者及时报告名下实际投资者证券交易及其持股情况。第十三条规定,合格投资者应向其名下的实际投资者揭示投资风险和相关规范。二是明确证券公司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职责。修订后的《实施细则》第七条进一步明确了证券公司对客户违规交易行为的管理职责,要求证券公司在委托代理协议中与合格投资者约定异常交易申报的处理方式。三是补充完善托管人的责任。修订后的《实施细则》明确托管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上交所业务规则,向上交所报备合格投资者基本信息、合格投资者托管人基本信息及委托交易的境内证券公司的基本信息。

【编辑:陈鸿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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