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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政策微调最快4月重启 配售定价仍有争议

2014年04月01日 09:14 来源:人民网 参与互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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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股发行改革措施公布了,IPO马上要开闸了吧?”3月2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完善新股发行改革相关措施”消息的之后几天里,多位投资者在与记者沟通时提出上述问题。

  确实,经过一年多的停滞,今年初热炒48只新股之后,IPO又“空窗”一个多月,投资者对IPO重启可以说是又喜又怕。如今,证监会正式公布优化老股转让制度、规范网下询价和定价行为、进一步满足中小投资者的认购需求、强化对配售行为的监管、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五大完善新股发行的措施,新股发行将很快重启。

  老股转让微调

  2013年11月30日,本轮新股发行改革方案正式公布。老股转让、券商自主配售作为本轮改革的亮点之一,执行过程中却出现了很多问题。

  “老股转让,是此次新股发行改革中,为了解决‘三高’中的‘高超募’问题而引入的。”北京大学金融与产业发展研究中心秘书长黄嵩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但在他看来,高超募与老股转让挂钩的政策,不但解决不了超募这一老问题,反而导致了老股东高套现的新问题。奥赛康事件就是一个明证,只能是“按下葫芦浮起瓢”。

  统计显示,在涉及老股转让的IPO中,老股转让的比例非常高,平均达到42.3%。其中,转让比例最高的是炬华科技,公司发行1988万股,老股转让1560万股,占比达78.47%。另外,老股转让的金额也非常巨大。38家公司中,老股转让的金额累计达到89.2亿元。

  “这一切都是在证监会的‘新意见’下合法发生的,表面上是转让,实际上是未上市就变现,类似‘资金出逃’、法人股提前解禁。”复旦大学金融与资本市场研究中心主任谢百三也撰文指出。

  “老股转让是个好东西,让老股东多一个选择,应该引入。但是,应该作为发行人股东的自主选择,而不应该跟‘高超募’挂钩。”黄嵩说。

  在本次完善措施中,证监会已经调整了老股转让的相关措施。证监会决定,老股转让数量不得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发行人、转让老股的股东和相关网下投资者之间不得存在财务资助等不当利益安排。

  兴业证券认为,这一政策使老股转让难度明显增加。

  但在上海师范大学商学院投资与保险系副教授黄建中看来,老股转让应该废止。理由除了老股东“套现走人”的隐患之外,他认为更为严重的是,老股转让制度有悖于《公司法》第142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之规定,也跟《证券法》、《上市规则》等相冲突,属违反上位法的部门规章。

  配售定价仍有争议

  至于在新股询价和定价环节涉及的多个问题,证监会此次也作出了多项修改。

  “按照新规定,网下参与配售的机构投资者,可获得的配售数量将大幅降低。”上海一家私募基金人士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1月新股重启时,各路资金都在抢新股网下配售的蛋糕。”

  该私募基金人士表示,要求网下机构投资者不得少于持有1000万元市值的股票,很多非常规的二级市场投资人(比如创投基金、财务公司等投资人)可能无法参与新股申购。

  此外,新股将增加网下到网上的回拨档次,网上认购150倍的,90%回拨网上。“机构获配本来就不多,再回拨给网上,大家都别玩了。”该私募基金一脸无奈地说。

  此前,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显示,若网上发行初步认购倍数小于等于50倍,不启动回拨机制;若网上发行初步认购倍数超过50倍,且小于等于100倍,网下向网上回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若网上发行初步认购倍数超过100倍,回拨比例为40%。

  据介绍,在这个比例之下,网下机构获配的数量就比较少。

  本次新股发行改革还有一个值得关注的政策,就是券商自主配售。黄建中认为,在券商尚不够自律、发行定价还远未市场化、存在新股不败、中签者可得暴利、权力寻租无孔不入等情况下,自主配售权无疑给寻租与利益输送行为打开了方便之门,引发制度性腐败问题。

  针对这一问题,证监会还是延续了微调的惯例,只是从制度层面进行约束。

  黄嵩表示,新股发行市场化改革,有两个核心:一是放宽事前审批,二是加强事后监管。如果没有事后监管的加强,事前审批放宽比不放松还糟糕。美国的承销商具有自主配售权,但是如果承销商有违法行为,监管部门就会严查,一旦查实,相关机构和人士就会受到法律惩罚。

  不过,黄建中认为,自主配售只有在股票发行存在困难,承销商需要维系和构建稳固的销售渠道才能生存等情况下,才有存在的必要;而国内IPO从来都是不愁销且盛行炒新,在这种情况下,给券商自主配售权完全没必要。

  IPO重启脚步临近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室副主任尹中立表示,尽管当前还不具备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的条件,但仍需进行一系列制度建设,为实施注册制创造良好的条件。比如加强证券执法,有步骤地落实股票退市制度,完善投资者保护机制等。

  证监会副主席姚刚在全国两会期间曾表示,IPO财务自查将在3月31日前基本完成,然后要进行核查,此后才会考虑启动IPO。据悉,证监会发行部、创业板部、会计部已经紧急向相关机构发函,拟在3月30日至31日加班接收自查报告及相关申报材料。分析人士认为,此次财务核查将为新股发行“开闸放水”打通关节,因此,预期IPO最快将于4月上旬重启。随着IPO重启的脚步临近,震荡中的A股又将面临严峻考验。国际金融报

【编辑:于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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