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上一页 证券业协会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3)

2014年05月09日 17:4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点击进入行情中心

  (一)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二)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三)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四)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五)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六)委托他人报价;

  (七)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八)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九)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十)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

  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

  (十一)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十二)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三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网下获配投资者存在下列情形的,主承销商应当及时向协会报告:

  (一)不符合配售资格;

  (二)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三)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七条:“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出现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情形的,主承销商向协会报告时应当报送相关材料。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网下投资者名称或配售对象名称;

  违规行为简述;

  相关证明材料;

  相关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的解释说明。”

  “协会在收到相关材料的五个工作日内审核主承销商报送材料的完备性。”

  三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八条:“协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将违规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列入黑名单,并将黑名单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公布:

  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首次出现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一种情形的,协会将其列入黑名单六个月;

  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同时出现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两种至五种情形或出现单种情形累计两次至五次的,或被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协会将其列入黑名单十二个月;

  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同时出现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六种至九种情形或出现单种情形累计六次至九次的,协会将其列入黑名单二十四个月;

  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同时出现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十种至十三种情形或出现单种情形累计十次至十三次的,或被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协会将其列入黑名单三十六个月;

  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同时出现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十四种至十五种情形或出现单种情形累计十四次至十五次的,协会将其永久列入黑名单。”

  “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被列入黑名单期满后,应当重新备案;被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禁入期满后三十六个月内不能重新备案。”

  三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被列入黑名单的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可以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公布相关黑名单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申诉。协会在收到申诉材料后的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

  三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条:“主承销商应当认真履行报告义务。证监会和协会相关检查中发现主承销商存在瞒报、欺报或应报未报等情形的,协会将对其采取自律惩戒措施。”

  三十五、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合并修改作为第五十二条:“协会采取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承销商询价、定价、配售行为和网下投资者报价行为的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路演推介的时间、形式、参与人员及内容;

  (二)询价、簿记、定价、配售的制度建立和实施;

  (三)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撰写、提供及其信息隔离制度的建立与实施;

  (四)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五)存档备查资料的完备性;

  (六)协会认为有必要的其他内容。”

  “承销商应当配合协会进行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资料。”

  三十六、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合并修改为第五十三条:“承销商及其相关业务人员违反本规范规定的,协会将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采取自律惩戒措施,并记入协会诚信信息管理系统。”

  “承销商及其相关业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协会依法移交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查处。”

  三十七、第五十条修改成为第五十五条:“其他证券的承销比照本规范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规则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规则由协会另行制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中新网证券频道)

【编辑:于恋洋】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