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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影股份危机四伏IPO求解药 诉讼缠身阻路上市

2014年07月11日 07:52 来源:经济参考报 参与互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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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影股份”)在电影行业中的“老大哥”地位似乎难以撼动———2013年营业收入达42亿元,几乎相当于A股几家影视公司的营收总和。然而,“老大哥”虽然营业收入连续三年上涨,净利润却有下滑的趋势,2013年实现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减少23.2%。此外,中影股份的毛利率也远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随着政策红利的逐渐消减,中影股份似乎感到自己在行业中的“垄断”地位受到威胁,此次冲击IPO,中影股份欲在资本市场洗礼中完成市场化的“华丽转身”。

    中影股份预披露的招股书显示,公司拟公开发行不超过4.67亿股新股,不涉及老股转让,公司拟募集资金46亿元,主要用于补充影视剧业务营运资金、数字影院投资等项目。

    政策红利渐消净利润剧减23%

    中影股份是中影集团为登陆资本市场而成立的一家股份制公司,中影集团占股93%。中影集团直属于广电总局,在国内影视行业享受着一些“政策红利”。广电总局授权中影集团进出口分公司唯一承担境外影片的进口业务,进口片的发行由中影集团电影发行分公司和华夏电影发行公司两家进行。进口片被引入时,有7%的票房收入就会分给中影股份。

    艺恩咨询此前发布的一份报告称,中影股份和华夏电影发行公司对于进口片一般采取联合发行的方式,但根本上仍是垄断行为。进口片占全国票房在50%左右的比例,票房价值显而易见,这是中影股份绝对的核心竞争力。

    因此,电影发行成为中影股份最大的收入来源。在2013年的主营业务构成中,发行业务收入占58.35%。2011年和2012年,中影股份发行业务占比都在60%以上。

    然而政策红利不可长期仰仗,一个有长远发展潜力的公司注定要在纯粹的市场环境中摸爬滚打。

    2012年2月中美两国签署的“关于用于影院放映之电影”的谅解备忘录就将中影股份的政策红利破开了一个口子。根据备忘录,中影集团不再委托中影股份从事进口的具体业务。从此,进口分账影片总票房收入的1.5%和买断影片管理费,将从中影股份的发行收入中上缴中影集团。

    中影股份的招股书称,受这一政策变动的影响,进口分账影片发行环节的成本占比大幅上升,中影股份2013年净利润较2012年下降23.52%,经营业绩在报告期内呈现出一定的波动趋势。

    此外,未来进口影片发行权的放开已成为业内共识,业内多家公司都在争夺进口影片发行的“第三张牌照”。中影股份在招股书中称,未来国家影视行业的监管政策可能在某些领域逐步放宽或者发生变化,如本公司不能够采取有效措施应对相关产业政策的变化,将对竞争优势及盈利能力构成负面影响。

    毛利率远低于竞争对手

    目前,从表面的业绩看,中影股份“一支独大”的地位难以撼动,其业务范围几乎涵盖影视制片制作、电影发行、电影放映、影视服务等电影行业主要的领域。过去3年,中影股份贡献了国产电影票房的18.37%,主导或参与发行电影数占全国的78.01%。

    然而在这些光鲜的数据背后,值得注意的是,中影股份的经营效率显著低于民营影视公司。2013年,中影股份参与制作影片35部,票房过亿元的影片只有7部,平均票房产出7651万元,相比之下,光线传媒和华谊兄弟的单片票房都已突破2亿元。2013年,除了《中国合伙人》获得了较好的票房成绩,其他影片鲜有优良成绩,单片票房排不进国内电影公司前五名。招股书显示,2013年中影股份毛利率为36.48%,而国内民营影视公司 的 毛 利 率 均 在4 5 %以 上 , 其 中 华 谊 兄 弟54.8%、华策影视45.92%、光线传媒46.29%、华录百纳46.54%。

    近年来,中国电影产业的迅速发展有目共睹。统计显示,截至5月21日,今年中国电影票房达到100.24亿元,相较2013年,破百亿的时间点足足提前了一个月,今年票房总量有望突破300亿元。好的蛋糕总能吸引来更多的瓜分者。互联网企业正从生产、销售等多环节全面介入电影产业,以阿里巴巴、腾讯为代表的互联网企业通过多个渠道进军电影行业,互联网与电影正快速融合。在销售推广环节,视频网站、移动新媒体等推广渠道以及百度指数、视频点击量等大数据分析成为拉高票房的新动力和预测市场的新指标。

    可见,对于中影股份来说,未来除了要与华谊兄弟、光线传媒等民营影视公司竞争外,还需要关注不断崛起的新兴力量成为行业的强劲竞争对手。

    诉讼缠身阻路IPO

    作为行业内巨头,中影股份上市引发广泛关注,然而其IPO之路恐怕很难一帆风顺,公司目前还面临着四项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包括关于《武林外传》的诉讼、关于营销公司著作权维权的诉讼、中影器材关于《购销合同》的诉讼和仲裁、中影博圣关于安装工程合同的诉讼。

    《武林外传》诉讼或许是中影股份最值得担心的隐患。《武林外传》电影版由中影集团制片分公司(以下简称“制片分公司”,该公司业务现已纳入中影股份)、北京联盟影业投资公司(以下简称“联盟影业”)等共同投资,2009年12月31日,联盟影业与制片分公司签署了联合投资合同,由联盟影业无偿提供独家拥有的《武林外传》电影版权,按合同约定双方投资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发行净收入。

    然而,2012年5月16日,联盟影业却将制片分公司告上了法庭。联盟影业的诉讼理由主要为其支付了制作成本的30%,依同期市场行情计算该片的收入应超过3亿元,据此联盟影业认为制片分公司应向其支付收益金额近1亿元,再加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联盟影业向中影股份共请求支付1.02亿元。

    而根据中影股份的招股书,中影股份认为联盟影业严重违反双方合约。中影股份表示,联盟影业后三期投资款项支付均有延迟,应支付0.22亿元的违约金。2012年,中影股份就此提交了反诉状。截至2014年3月31日,该案件已经进行4次庭审,目前尚未得出结论。

    针对毛利率低下、净利润下滑以及诉讼缠身等问题,记者多次致电中影股份,并向其发送采访函。在发稿前记者收到中影股份邮件回复,并未做出详细回应,只表示可参考招股书相关内容。

【编辑:陈鸿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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