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新规:个人投资者金融资产不得低于300万元
中新网7月11日电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7月11日,中国证监会就《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规定,合格投资者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办法》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2)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考虑到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以及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等机构投资者均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对其所管理的私募基金充分了解,因而也均被视为合格投资者。
《办法》将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以及市场上以艺术品、红酒等为投资对象的其他种类私募基金均纳入调整范围。除契约型私募基金之外,以公司、合伙企业形式运作的私募基金同样适用办法。为落实《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功能监管原则,《办法》还明确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
《办法》共十章四十一条,分总则、登记备案、合格投资者、资金募集、投资运作、行业自律、监督管理、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法律责任、附则等。(中新网证券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