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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内地券商向香港客户提供研究服务分两种情形

2014年09月05日 17:1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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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9月5日电 据证监会官方微博消息,针对“内地券商向香港客户提供研究服务时是否需要申请相关牌照”的问题,证监会表示,根据业务开展地的不同,内地券商向香港客户研究服务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是在内地向香港客户提供研究服务;第二种是在香港向香港客户提供研究服务。

  对于第一种情况,内地券商在内地向香港客户提供研究服务的,应当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提供研究服务的从业人员应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如不涉及在香港市场经营相关业务,例如不在香港市场提供收费研究服务、研究报告不以香港市场投资者为特定发放对象,原则上内地券商无需再另行申请牌照。

  对于第二种情况,内地券商在香港向香港客户提供研究服务不属于证监会管辖范围,应遵循香港监管机构关于牌照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有关要求,向香港监管机构申领有关牌照,合法合规经营。(中新网证券频道)

【编辑:陈鸿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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