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证监会:部分交易场所存在连续交易、集中交易等问题

2014年09月28日 07:12 来源:证券日报 参与互动(0)

  点击进入行情中心

  对于存在问题的其他交易场所,证监会将协调有关地方政府加紧督促整改

  ■本报记者 朱宝琛 见习记者 乔誌东

  针对今年6月以来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进展情况,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26日表示,目前,各地检查的现场工作部分已经基本完成,部分地区的检查组已将发现的问题告知交易场所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督促交易场所整改;其他地区的检查组正在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

  今年6月,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出《关于开展各类交易场所现场检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对各类交易场所集中开展一次现场检查。由于此次现场检查涉及的交易场所种类多、数量大,完成这项工作需要一定的时间,《通知》规定,检查的截止期为9月底。

  据邓舸介绍,此次现场检查的具体对象,由各地检查组按照《通知》的要求,根据日常工作掌握的情况确定。北京、上海、天津、深圳、重庆、湖北、广东等7家碳排放权交易场所中,有5家纳入了检查范围。检查发现,部分交易场所存在违反国发〔2011〕38号(以下简称38号)、国办发〔2012〕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件的规定,实行连续交易、集中交易等问题。有的场所正在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于存在问题的其他交易场所,证监会将协调有关地方政府加紧督促整改。

  “38号、37号文件规定的禁止集中交易、禁止连续交易等‘红线’,适用于除国务院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交易场所以外的所有交易场所。”邓舸表示,存在问题的交易场所,无论注册在什么地方,都要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积极主动、认真彻底地进行整改,不观望、不等待、不攀比。对拖延不改的交易场所,证监会将协调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针对37号文件禁止集中交易的规定,邓舸表示,集中交易方式一般适用于从事标准化产品交易的公开市场。目前,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基本可分为权益类、商品类两大类。

  权益类交易场所可以再细分为区域性股权市场和其他权益类产品的交易场所。区域性股权市场交易的主要产品(股份或债券)虽然为标准化产品,但由于这一市场定位于私募市场,股份或债券持有人数较为集中且不以短期买卖获利为目的,不需要也难以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其他权益类交易场所交易的产品应当属于非标准化产品,交易双方的需求也是个性化的,更不适合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商品类交易场所的定位应当是商品现货市场,现货市场的功能在于促进商品流通,交易双方的目的是实现商品交换。在现货市场上,交易参与者对于商品的供给与需求不尽相同,具有个性化、非标准的特点,因此现货市场交易的商品也应当属于非标准化产品,不适合采用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37号文件的规定,是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从各类交易场所的功能定位和交易产品的特点出发作出的,有利于防止交易场所片面追求交易规模和自身经济利益,违背规律采取不适当的交易方式,从而带来投机炒作盛行和金融风险积聚,损害交易参与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邓舸称,“各交易场所应当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导向,准确把握自身功能定位,采取符合国家规定和自身特点的交易方式。事实上,近年来,一些违反38号、37号文件规定的交易场所频繁出现风险事件,这足以给我们敲响警钟。”

  他同时表示,违反规定的交易活动,往往蕴含着极高的风险。建议广大投资者,在参与各类交易场所的交易前,仔细了解其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认真评估交易风险,对自己不了解或不能承担其风险的交易,不要参与;发现交易场所的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违反规定的,要坚决避开。这是投资者保护自身利益的最基本的、也是最有效的方式。

【编辑:袁野】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