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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假非公司专利 大股东违规也要担责任

2014年09月28日 11:03 来源:证券时报 参与互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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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常春/制图

  证券时报记者 刘雯亮

  今年以来,中小投资者起诉上市公司大股东虚假陈述的案例频见报端。作为上市公司的核心和基石,大股东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不可小觑,大股东因此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绿大地前大股东何学葵被列为共同被告

  8月初,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峰律师代理的22名投资者、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代理的10名投资者诉云投生态(曾用名“绿大地”)及公司前大股东何学葵、前财务总监蒋凯西证券虚假陈述案,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二次庭审。

  2013年2月,绿大地发布《重大诉讼进展公告》称,公司收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提及绿大地前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何学葵犯欺诈发行股票罪、伪造金融票证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

  许峰律师表示,何学葵作为绿大地欺诈发行上市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长,对于公司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臧小丽律师告诉证券时报记者,目前法院正式受理的索赔案件金额至少已达1500多万,投资者索赔的队伍正在不断壮大。另外,还有若干投资者正在准备资料的过程中,律师后续仍会继续启动诉讼。

  10月将开庭

  两起大股东造假案

  在绿大地虚假陈述案开庭的同时,投资者起诉斯太尔(曾用名“博盈投资”)大股东北京嘉利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利恒德”)已经获得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作为原告代理律师,许峰律师称,该案将于10月22日开庭。

  据悉,此次嘉利恒德被起诉,起因于嘉利恒德多次未及时告知博盈投资,其持有上市公司股权已用于担保借款,并引发诉讼等情况,导致博盈投资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其一,2009年4月13日,嘉利恒德与北京鸿福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以所持公司股份1000万股作为担保借款2000万元,因逾期未清偿借款涉诉;其二,2009年6月17日,嘉利恒德与中道矿业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以所持公司股份1100万股作为担保借款2600万元,因逾期未清偿借款涉诉;其三,2009年6月16日,嘉利恒德与自然人苑素贞签订借款合同,以所持公司股份1000万股作为担保借款2400万元,因逾期未清偿借款涉诉。

  无独有偶,将于10月22日开庭审理的中小投资者起诉上市公司大股东维权案件,还包括华鑫股份(曾用名“上海金陵”)大股东上海仪电集团(以下简称“仪电集团”)虚假陈述索赔案。因未及时披露上市公司股权变动,仪电集团被证监会认定为虚假陈述。

  早在一年前,华鑫股份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对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称,2008年6月2日,仪电集团与其控股的敏特投资、华铭投资合计持有“上海金陵”股权比例7.59%(其中仪电集团直接持股0.43%),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仪电集团应当予以披露。2008年6月3日,上海市国资委将所持“上海金陵”股权转至仪电集团名下后,仪电集团与敏特投资、华铭投资合计持有“上海金陵”股权比例为24.95%(其中仪电集团直接持股17.71%),仪电集团仍未对合计持股情况进行披露。2010年5月10日,敏特投资将所持“上海金陵”股票通过大宗交易转让给仪电集团。经调查,证监会最终认定,仪电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虚假陈述。

  今年7月23日,上海一中院对该案进行宣判,判令仪电集团赔偿相关投资者的全部损失。原告代理律师许峰称,“即使被告仪电集团在一审败诉后提起上诉,预计结果不会有太大变化。符合条件的上海金陵投资者起诉,获赔的可能性较大”。

  东贝B控股股东

  信披违法

  9月11日,东贝B股发布了《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称东贝股份未披露或未如实披露与艾博科技、法瑞西两家公司关联关系以及关联交易,控股股东东贝集团未如实将上述信息向上市公司报告,证监会认定其信披违法,并对东贝集团及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罚。

  处罚公告一出,一直关注上市公司大股东民事赔偿责任的华荣律师事务所在第一时间向投资者发起征集。许峰律师表示,在证监会对东贝集团做出行政处罚后,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假陈述的司法解释,在2006年10月17日到2011年12月22日之间买入东贝B股,并且在2011年12月22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受到损失的投资者,可提起此次索赔。

  据悉,该案管辖法院为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在近期,另一起关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武昌鱼案也将正式开庭。公司实际控制人翦英海,已经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追加为共同被告。

  业内律师一致认为,如果大股东成为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幕后操纵者,或者本身就是虚假陈述的主体,其必须依法对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过去若干年,投资者维权领域并没有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主体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引起足够的重视。“上市公司大股东对自己的虚假陈述行为承担责任的时候已到。无论是证监会的行政监管,或者是民事索赔,这一趋势越来越明显。”许峰律师称。

【编辑:于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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