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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塑化剂案审判 一公司负责人遭判刑一年四月

2012年03月07日 09:46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3月7日电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台湾金果王、金吉王公司负责人陈阿和涉嫌调制掺入塑化剂的饮品,长期供货给夜市、食品业,检方依“千面人条款”起诉求刑十二年;士林地院认为只构成诈欺未遂、“食品卫生管理法”,判刑一年四月。

  士林地院合议庭认为,陈阿和得知调制的饮品含塑化剂,继续销货给两家公司,但塑化剂风暴发生后,这些饮品存放在仓库,未陈列贩卖;认为陈阿和不构成“流通有毒饮食物品罪”,即俗称的“千面人条款”。

  同案被告女会计经理林美惠、陈阿和之子张益志和员工陈协增,林美惠判刑十月,张、陈获判无罪。台湾金果王、金吉王公司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各被处罚金四十万元(新台币,下同)。检方尊重判决,等收到判决书再研议是否上诉。

  判决指出,去年五月十七日,“卫生署食品卫生管理局”查出昱伸公司生产的起云剂含有毒性的塑化剂,同月十九日,昱伸负责人赖俊杰转报下游厂商金果王负责人陈阿和“起云剂有问题,不能使用”。

  陈阿和虽紧急通知经销商下架并回收,但五月二十日将之前调制、含有昱伸问题起云剂的水蜜桃汁等饮品,卖给开元食品公司及马来西亚某贸易商,林美惠均知情。

  虽然陈阿和、林美惠强调,卖出的饮品是没有添加昱伸起云剂的“新品”,但合议庭调查发现他们卖“旧品”,认为两人明知出售的饮品含有毒塑化剂,仍存侥幸继续贩卖牟利。

  法庭认为,销给开元的饮品,尚未取得货款,构成诈欺取财未遂;卖给马来西亚部分,因收取货款时,陈尚不知起云剂出问题,不构成诈欺罪,但提供问题饮品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

  至于开元公司将购自金果王、含有塑化剂的饮品销售给餐厅,士林地检署认为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昨天将开元公司四名干部处分缓起诉,各支付十五万元至三十五万元的缓起诉处分金,并须举办六十场食品安全倡导活动。

【编辑:张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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