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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机构:药品保存期限不等于使用期限 要慎重

2012年07月03日 10:56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7月3日电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台湾女人联机日前公布“女性用药知识与习惯调查”,64%受访者将“没吃完的药留着需要时再吃”。当心,这习惯可能让您因小失大。

  细心观察,部分市售罐装饮料的“有效期限”会加注“未开封”,但如果是药,药瓶开封后,药品还可以放多久?即使是医疗专业人员,也会把药瓶上打印的末效期(Expiration Date,常以EXP或E印制,即保存期限),误认为是“使用期限”。

  药瓶或包装上所印的末效期,是药厂经连续研究与实验后订立,指药品在未开封的情况下,保存条件良好,保持规定含量或效价的最后期限。

  但考虑病患保存药品的环境,在自家,受温度、光照或湿气等诸多因素影响,都可能让“有效期限”缩短。为了用药安全,于是便有“使用期限(Beyond-Use Date,缩写为BUD)”出现。

  就算原瓶末效期还有3至5年,只要把瓶盖封口打开,“使用期限”就只剩下一年。部分药品开封后的使用期限可能更短,需阅读标示或药品仿单(说明书)。

  此外,部分药品开封前后保存方式也不同,例如儿童使用的抗生素干粉制剂,开封加水使用后多需要冷藏,供糖尿病患者使用的胰岛素类制剂,未开封前放在冰箱冷藏,一旦开封使用后不必放回冰箱,多建议四周内(含)使用。

  观察市售可多次使用药品,举凡瓶装药品、口服液剂、外用药膏、眼用药剂或可多次使用的针剂,仅部分在瓶身或是仿单内容中,清楚提到开封后的“使用期限”和“保存方式”。

  所以,服用瓶装药品或可供多次使用的药品,以为瓶身上所印末效期是使用期限,并不合适。

  顺便提醒您,用药前,瞧瞧药品外观是否变色或变质?即使在效期内,如果发现异状,便应丢弃别再使用,以免因小失大。如果对使用药品开封后的“使用期限”或“保存方式”标示不清楚,可询问药师或该制药厂。

  EXP与BUD

  ●保存期限(Expiration Date、EXP、E):药品未开封情形下的保存期限,也称末效期。

  ●使用期限(Beyond-Use Date、BUD):只要把药瓶瓶盖封口打开,“使用期限”就只剩下一年或更短。

  举例:

  药品开封时,距离保存期限逾一年,使用期限为一年。

  如药品保存期限是2014年5月1日,于2012年7月1日开封,使用期限为2013年7月1日。

  药品开封时,距离保存期限不满一年,使用期限以原保存期限表示。

  如药品今年7月1日开封时,保存期限为2012年12月1日,“使用期限”为2012年12月1日。

【编辑:王义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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