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女子状告两名"小三" 一人须赔20万一人免赔
中新网10月12日电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台湾高雄一高姓男子与陈姓、王姓两女子发生婚外情,高妻提告求偿。法院判决陈女赔偿新台币20万元(新台币,下同),王女则因逾2年请求时效,获判免赔。
高雄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决书指出,高姓妻子主张丈夫于2009年8月底起,与陈女在高雄、屏东等地有多次通奸行为。
高妻指出,2010年10月14日发现二人在高雄市又共处一室,与友人持摄影机进屋拍照存证。陈女抢夺摄影机,并造成她双手受伤。但陈女仍不知收敛,继续与其夫通奸,因此请求赔偿精神慰抚金100万元。
高妻也说,丈夫于2006年至2010年3月止,多次与王女在高雄市汽车旅馆发生性行为,王女破坏她的家庭和谐,让她精神上蒙受重大痛苦,请求赔偿精神慰抚金5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陈女虽否认与高男通奸,但有陈女以手机传给高男“我的身我的心真的全给了你”等短信佐证,因此认定二人确有发生性行为的事实,应赔偿高妻20万元。
王女虽然坦承于2008年7、8月间与高男有通奸行为,高妻也于2008年间在博客发表辱骂王女的言词,却迟至今年5月10日才提告求偿,已超过2年的请求权时效,获判免赔。
【编辑:王义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