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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两岸银行业监管磋商会议达成广泛共识

2013年04月01日 22:10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第三次两岸银行业监管磋商会议达成广泛共识
    4月1日,第三次两岸银行业监管磋商会议在台北举行。会后举行记者会,由银监会对台合作部门负责人范文仲(左)和台湾“金管会银行局长”桂先农介绍会议成果。中新社发 郑巧 摄

  中新社台北4月1日电 (记者 郑巧 董会峰)第三次两岸银行业监管磋商会议1日在台北举行,大陆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和台湾“金管会”主委陈裕璋分别率团与会,达成广泛共识。

  据大陆银监会对台合作部门负责人范文仲在傍晚举行的记者会上介绍,在进一步深化两岸银行业交流方面,双方本着积极务实的态度,探讨了近期加强合作的重点领域。陆方同意在ECFA框架下积极推进下列开放措施:

  ——同意两岸签署《关于大陆商业银行从事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开放大陆商业银行机构投资者投资符合条件的台湾地区金融产品。

  ——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地区的银行按照相关规定和政策要求在大陆发起设立村镇银行。

  ——大陆方面正在考虑在ECFA框架下,支持台湾的银行在大陆特定区域设立异地支行,即台湾的银行在特定区域设立分行之后,该分行可以申请在该区域内设立异地支行,双方同意,近期将积极研究设立同省异地支行的问题,并支持台湾的银行在该区域优先设立分支机构。

  关于银行业机构具体准入事项方面,陆方同意:

  ——加快受理符合条件的台湾地区银行大陆分行设立同城支行的相关申请。

  ——支持经评估达到监管要求的台湾的银行申请增设分支机构。

  ——符合条件的台湾的银行可以按现行规定申请设立子银行、村镇银行。子银行获准设立后,可申请办理相关业务。

  ——在符合相关法规的前提下,支持两岸银行业开展股权合作。

  ——按照大陆的有关规定,对透过第三地到大陆投资的台资企业进行认定。

  ——按照同等优先原则,支持台湾的银行到东北和中西部地区设立机构和开展业务。

  另据台湾“金管会银行局长”桂先农介绍,在准入和参股方面,台方同意:

  ——尽速取消大陆地区银行来台设立分支机构及参股投资的OECD条件。

  ——已在台湾地区设有分行之陆银符合条件者,可申请增设分行。

  ——单一大陆地区银行得申请投资台湾上市(柜)银行、金控公司的持股比率提高至10%(如加计QDII为15%);投资未上市(柜)银行、金控公司的持股比率提高至15%;参股投资金控公司子银行的持股比率可达20%。参股投资金控公司或其子银行,维持现行二者择一规定。

  ——于两岸金融往来办法纳入银联公司得申请来台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定。

  当天,两岸银行业监管机构还签署了《关于大陆商业银行从事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合作谅解备忘录》。此外,双方同意积极协助推动实施两岸货币清算机制,积极开展对人民币回流等问题的研究,加强其他金融领域的合作。

  会议中,双方一致同意,两岸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加强理论研究合作,促进两岸银行业更好地服务于两岸的实体经济。双方还建议,应坚持互惠互利、循序渐进的原则,就两岸银行业合作进行长远思考,逐步分阶段解决重点问题,使两岸的金融交流更多惠及两岸人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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