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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被台商“收养”难分遗产 两岸法令有差异

2013年04月07日 11:06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4月7日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台籍律师吴学励在台湾《旺报》撰文说,台湾郎娶大陆妻要收养子女,不仅关系到身份认定,更涉及遗产继承等问题。由于两岸对合法收养的认定条件大不同,未依当地法律规定践行一定程序,将导致收养行为不生效力。

  案例

  王姓台商2003年丧妻后,将念高中的儿子留在台北托父母亲隔代照顾,只身到广东东莞开设贸易公司。

  大陆经商越来越有发展,他在2008年经人介绍认识赵纯,双方越走越近,成了男女朋友。

  只是赵纯原本有过一段婚姻,在离婚后独力抚养3岁的女儿。

  2009年赵纯带着女儿李兰,搬进王姓台商购置的华景山庄开始共同生活。双方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不过碍于两岸法令申请和双方家人的关系,并不打算办理结婚登记。

  宛如一家人的相处,王姓台商对赵纯的女儿李兰疼爱有加,视如己出,这让赵纯非常感动。有过失败婚姻的赵纯认为,尽管她对有没有登记结婚并不特别着急,但是考虑到如果让李兰从小就生长在一个没有父亲的家庭,对孩子的成长并不好。于是提议由王姓台商收养李兰,就可名正言顺的称呼爸爸。

  2010年8月双方签署收养协议,协议中表明赵纯作为李兰的亲生母亲,同意将李兰交由给王姓台商收养,并负起教养责任。

  意外死亡 收养引发争议

  立下收养协议2年后,2012年过完春节,王姓台商参加东莞台商联谊会的餐会时,突觉胸口发闷,呼吸不畅,紧急送医后诊断为急性心肌梗塞,经抢救无效,不幸过世。

  2012年8月,王姓台商的儿子赶赴东莞要办理华景山庄房屋的继承事宜,主张自己是唯一的继承人。但签有收养协议的李兰,则主张依大陆法律规定,养子女的权益与亲生子女相同,故李兰应享有其房产二分之一继承权。

  双方争执不下,最后王姓台商的儿子委托律师起诉李兰,主张收养关系不存在。

  大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姓台商当初与赵纯签立所谓的收养协议时,已有一子,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人资格;且收养尚应符合形式要件,即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但关系人疏忽而并未依法律规定践行。

  因此法院判决,李兰的收养行为并无法律效力,收养关系确认为不存在。

  案例所涉及的是收养效力问题,影响的是巨额财产的继承利益。因为李兰如身为合法继承人,不仅可继承王姓台商在大陆的遗产,还可包括其在台湾之遗产,因此,有必要深入了解两岸对收养法律规定的差异性。

  王姓台商与赵纯虽曾订立收养协议,但台商在台已有子女,依大陆的收养法令,并不符合收养人资格;又送养原则上应由其亲生父母,即赵纯与前夫共同为之,才算符合法令要求,最重要的是,收养应至政府民政部门正式登记才算成立具有效力。

  法院因此最后认定收养不合法,李兰对王姓台商的遗产,包括大陆与台湾两地在内,都因此无法享有继承权利。(本案为真实案例改编。本文不代表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意见。)

【编辑:温雅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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