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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报:“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有那么难?

2013年06月24日 13:51 来源:中国台湾网 参与互动(0)

  台湾继“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修正后,“立法院”又三读通过“刑法修正案”,对酒驾致人死伤者加重刑责,同时“警政署”也赋予警察强制酒测权。台湾《中华日报》23日发表社论探讨酒驾问题。文章指出,酒测措施不只保护用路人安全,也在保护驾驶人,善饮者即使喝醉亦无妨,只是“酒后别开车,开车别喝酒”,因为那有可能成为害人害己的刑事行为。

  社论摘编如下:

  台湾继“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修正后,“立法院”又三读通过“刑法修正案”,对酒驾致人死伤者加重刑责。重伤,从原判处6个月以上5年以下徒刑,加重为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致死者,从原判处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加重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警政署”也订定“取缔酒驾拒测处理程序”,赋予警察强制酒测权,可将拒绝酒测的民众以“准现行犯”身份带回派出所,若仍拒绝酒测,可报请检察官同意带到医院强制验血。依照新规定,吐气酒测酒精浓度达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浓度达0.05%以上,即视为不能安全驾驶。

  这一系列“修法”,并让警察拥有强制酒测权,旨在遏止酒驾致人死伤,甚至酒驾肇事逃逸。但有人不表赞同,认为是“侵犯人权”,指称喝酒不是一种犯罪行为,得有肇事事实才算犯罪,因此反对以酒测值及血液酒精浓度做为处罚标准。

  这种看法,社会普遍不认同。台大女医师曾御慈回家途中,过马路时被酒驾男子撞死,其业师台大医院创伤部主任柯文哲哀恸万分,认为“应该如何避免酒驾,才是比较好的方法”,意谓避免或减少酒驾肇事才是重点。柯文哲的说法,与当局“修法”要旨相符,即“预防性犯罪”;酒测就是事先预防。

  酒测措施不只保护用路人安全,也在保护驾驶人,因为人一旦喝醉,头昏昏,视茫茫,走路摇摆,反应迟钝,其所驾驶的车辆可能撞到人,也可能撞到石墩、树木、电线杆,甚至冲出马路跌落山谷。有了酒测的吓阻,且有酒驾的重罚,应可有效提醒驾驶人,喝茫了就别开车。

  美国《花花公子》杂志曾刊出一则笑话:一位巡逻警察发现一名男子步履不稳正要去开车,立即拦住他说:“你醉成这样,还要开车?”那醉汉说:“是呀!我醉成这样,还能走路吗?”这则笑话其实有严肃的一面─对于酒醉者开车,缺少防堵措施。尽管许多饭店有“代客叫车”或“代客驾驶”服务,但酒醉车主不肯交出车钥,能奈他何?

  酒在人类饮食文化中有久远历史;酿酒是经济行为也是文化行为。善饮者即使喝醉亦无妨,只是“酒后别开车,开车别喝酒”,因为那有可能成为害人害己的刑事行为。故而对酒驾采预防性措施(包括处罚)是必要的,酒之捍卫者所称“未罪不罚”,不啻只见饮者人权,无视不饮者人权。恰如“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难道条文可以订定无故携带枪炮弹药刀械不罚吗?

  虽云“何以解忧,唯有杜康”,但酒是穿肠毒药,惹祸触媒。寄语饮者,尤其是有酒必醉者,一旦喝到醉醺醺,胆子也就大如天了,不如在酒胆尚未胀大时交出车钥匙,喝完酒招计程车或搭朋友车回家。出门在外喝酒,当念安全回家;如若不然,想喝酒,不如在家里喝吧!

【编辑:郭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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