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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撰文纪念《开罗宣言》70周年:事实不容抹杀

2013年12月03日 10:33 来源:中国台湾网 参与互动(0)

  史坤杰:历史不容忘却 事实不容抹杀——纪念《开罗宣言》发表70周年

  今年12月1日是《开罗宣言》发表70周年纪念日,《开罗宣言》肯定了台湾、澎湖是“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是第一份确认台湾是中国领土的国际法文件。华广网2日发表厦门市台湾学会理事史坤杰的评论文章指出,这份予中国而言具有特殊意义的国际条约,历经70年风云变幻,仍以其深远影响和历史地位屹立于国际法律之林,成为国际社会处理台湾问题的一份权威性法律文件。

  全文内容如下:

  12月1日是《开罗宣言》发表70周年纪念日。70年前,当世界人民反法西斯战争形势处于根本性转折的关键时刻,中美英三国首脑在开罗举行会议,商议对日本作战和战后对日处理等重大战略问题,发表了具有伟大历史意义的《开罗宣言》。宣言不但为日本帝国主义敲响了丧钟,规划了战后亚太地区的政治版图,而且肯定了台湾、澎湖是“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必须归还中国,是第一份确认台湾是中国领土的国际法文件。这份予中国而言具有特殊意义的国际条约,历经70年风云变幻,仍以其深远影响和历史地位屹立于国际法律之林,成为国际社会处理台湾问题的一份权威性法律文件。

  历史定论不容篡改

  台湾自古就是中国的领土,《开罗宣言》以国际法的形式对这一历史定论进行了确认。《开罗宣言》明确提出:“三国之宗旨,在剥夺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及使日本在中国所窃取之领土,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华民国”。此规定使《开罗宣言》成为处理台湾问题的重要国际法依据,其法律性质与效力尤其是台湾的主权归属问题逐渐为世界各国包括主要西方国家所确认。 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国首脑发表《促令日本投降的波茨坦公告》,该公告第八项强调“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其后不久,苏联也加入了这一公告,使该公告成为四国的共同保证,对四国均有约束力。同年9月2日,《日本无条件投降书》昭告世界,“承担忠诚履行波茨坦公告各项规定之义务”。毫无疑问,这其中当然包含无条件接受《开罗宣言》并履行其必须将台湾归还中国的义务。1945年10月25日,当时的中国政府正式收复台湾、澎湖列岛,恢复对台湾行使主权。此后,台湾作为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法律地位,已经完全确立。新中国建立后,作为《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当事国的英美,多次肯定我国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1949年英外交官在下院接受咨询时指出:“根据开罗宣言,中国当局在日本投降的时候对该岛加以控制,并在此后一直行使着对该岛的控制”。1950年2月,美国务院在众议院强调,台湾自日本投降后即由中国管理,参加对日作战的各盟国对此均未质疑,“包括美国在内的各盟国在过去四年中认为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1971年联合国大会第2758号决议进一步肯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的唯一合法代表,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历史事实和法律地位。1972年9月29日,中日两国政府发表联合公报,日本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关于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一部分的立场,并坚持遵循《开罗宣言》及《波茨坦公告》的立场。事实证明,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不仅是历史延续下来的事实,而且也是早已确定的国际法规范,某些西方敌对势力以及“台独”分裂势力企图篡改历史、否认事实分裂中国的做法是十分荒谬和不可取的!

  法律效力毋庸置疑

  长期以来,“台独”分裂势力把《开罗宣言》视为他们分裂祖国、策动“独立”的最大的国际法障碍,总是想方设法否认《开罗宣言》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力。他们将《开罗宣言》贬低为只是表达共同目的或意图的一般政策性声明,断定其不足以构成任何法律上的义务和责任,在法律上不足为据。这完全是别有用心的欺人之谈。事实已经很清楚,《开罗宣言》是具有国际法效力的条约性文件,其法律效力毋庸置疑。从历史上看,宣言明确规定了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神圣领土,中国人民和世界各国人民一致拥护和坚决贯彻《开罗宣言》的各项决议。该宣言签署70年来,已成为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一项历史性法律文件。其次,从内容上看,《开罗宣言》的法律拘束力,早已是一个不争的客观事实。国际社会的绝大多数早已确认其法律效力,国际法上也有充分的根据证明其法律效力。上世纪英国国际法学家H?劳特派特所阐述而为国际法学界普遍接受的权威解释,凡载有由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代表国家达成的协议并且订明有确切的行为准则的国际宣言,都被公认为对各该国具有法律拘束力。这一解释已为国际实践多次证明。《开罗宣言》恰恰具备这样三个条件:代表了中美英三国的共同意志、记载了三国领导人达成的协议和规定了三国对日作战的行为规则,使其成为三国间的一项有法律拘束力的协议。第三,从国际法上看,《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45条规定,只要国家明白同意条约有效,或仍然生效,或继续有效,那就不能认为条约已经失效、终止、退出或者停止实行。由此来看,《开罗宣言》是三国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所制定,长期为国际上所确认,无论就形式和内容而言,都具有广义国际条约的性质,它的永久性、永久效力任何人也推翻不了的。

  历史定论,决不容抹杀;白纸黑字,决不容否认;法律权威,决不容挑战。不管从历史、现实还是法律上看,台湾都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地位十分明确。但某些西方敌对势力和“台独”势力仍罔顾历史事实,极尽颠倒黑白、混淆是非之能事,鼓吹所谓的“台湾地位未定论”、“一边一国论”等论调,为将台湾从中国分离出去制造借口。如在美国有人认为《开罗宣言》不足以作为证明台湾归还中国、属于中国领土一部分的法律依据,提出所谓“台湾地位未定论”,鼓吹重新确定台湾地区的领土归属;在台湾岛内有人视《开罗宣言》为无物,拒不承认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鼓吹国家分裂,推行“一中一台”、“台湾独立”的主张。殊不知,这些举动都是徒劳。“台独”分裂势力如果以为背后有美日撑腰打气,忘记了历史教训,忽视了“得道多助、失道寡助”的道理,终究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正如国台办发言人范丽青在近日发布会上所说的那样,《开罗宣言》是中国收复台湾、澎湖等失土的国际法依据,“台独”分子的任何否定都是徒劳的,是被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唾弃的。(史坤杰:厦门市台湾学会理事)

【编辑:温雅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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