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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遭妻“捉奸” 法官称指控不能证明通奸

2013年12月18日 13:4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12月18日电 台湾宜兰县已婚李姓男子与张姓女子偷情,遭妻子捉奸,吃上通奸官司。李某供称,只是借张某家浴室洗澡,不知为何性起而有反应。检方认为,其妻指控的行为不能证明双方有性交奸淫行为,近日对2人做出不起诉处分。

  据台湾东森电视台网站报道,宜兰县52岁李姓男子自己开业,和股东张女(48岁)发展出婚外情。2011年12月某日清晨,李妻带友人到张女家捉奸,确认丈夫在屋内后气得报警破门,当场看见丈夫全裸,张女则没穿裤子,3人发生肢体冲突。

  检方指出,通奸要证明有“性器官接合”才算,但无法左证2人有发生性行为,因此不起诉;李妻不服声请再议,检方仍维持不起诉。

【编辑:郭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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