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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英九办公楼遭撞 媒体:让人性之恶参与制度塑造

2014年02月08日 15:57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0)

  春节前,台湾男子张德正认为司法不公进而迁怒于社会,驾驶砂石车冲撞“总统府”,一时间引起轩然大波。他本人则受伤住院多日,春节期间五度进出法院,因其伤重只需交保无须羁押,这才暂时告一段落。人生在世难免会蒙冤受屈,那些冤假错案中的主人公更是忍辱负重,有甚者倾家荡产、妻离子散。不过,为了明冤而自杀报复社会则不足取。

  有证据表明,张德正此举不是临时起意。他曾在博客中透露想撞马英九车队的念头,更在一封给某家电视台的信里把对自身官司的不满归结到法官与行政体系。然而,台湾司法部门首长赖浩敏表示,经过了解案情,台北地方法院对张德正的判决并无不妥,因此对于他的行为对司法并不公平。由此不难推论,即便司法实体和程序正义都做到了,从法官专业上看无可挑剔没有瑕疵,依然可能会招致当事人对社会的极端不满。

  从大陆的情况来看,尽管目前还没有冲撞中南海的极端恶例,但是案件当事人同样认为司法不公而上访、上诉,有的过于悲观失望而危害社会,也时常造成群死群伤的重大恶性事件。不可否认的是,不少背后确有司法不公的情形,个别人的遭遇也值得大众同情。如果上升到政治哲学的高度,他们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也有“公民抗命”的意涵。罗尔斯在“The Justification of Civil Disobedience”(1969)与《正义论》(1971)的表述,“公民抗命”之主要涵义为:

  1.它是一种针对不正义法律或政策的行为:它不仅包括直接的“公民不服从”——直接违反要抗议的法律。例如,在马丁路德·金恩发动的黑人民权运动中,黑人故意进入被恶法禁止他们进入美国某些地方以显示法例的不公义;也包括间接的“公民不服从”,例如,现代的社运或民运通过违反交通法规来引起社会注意某种政府政策或法律的不公义。

  2.它是违法的行为:它以违法方式来抗争。故此,它是比一般示威行为激进的抗争方法,因为后者是合法的,而它却是非法的。它是一种政治行为:它是向拥有政治权力者提出来的,是基于政治、社会原则而非个人的原则,它诉诸的是构成政治秩序基础的共有正义观。它是一种公开的行为:它不仅诉诸公开原则,也是公开地作预先通知而进行,而不是秘密的。故此,它有如公开演说,可说具有教育的意义。

  3.它是一种道德的、非暴力的行为:这不仅因为它是一种表达深刻和认真的政治信念,是在试过其它手段都无效之后才采取的正式请愿,也是因为它是在忠诚法律的范围内(虽然是在这范围的边缘上)对法律的不服从。这种忠诚是通过公开、和平以及愿意承担违法的后果来体现的。它着重道德的说服,故此一般都是和平的、非暴力的。

  从本质上来看,那些恶性事件是一种因果关系的存在,它们暴露了司法制度之弊,无法阻止和切断人性之“恶”。当经过现有的司法程序仍没有获得足够的权利救济,当非暴力的抗命也无法施展缓冲,极端暴力的抗命必然走向前台。

  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主要美德,并且与社会合作密切联系。而非正义的法律和制度,不论如何有效,也应加以改造和清除。公民抗命如果引起社会动荡,其责任不在‘抗命’的公民,而在那些滥用权力和权威的人。”事实上,对于权力和权威的滥用也是一种人性之“恶”。因此,考虑如何让“恶”参与制度的塑造和改良,才能产生更周延完善的符合共有正义观的法律体制机制。当权力保持相当地廉洁,权利得到足够的救济时,才能真正增进司法公信力和全社会的整体福利。(作者 张鹏)

【编辑:李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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