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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特侦组拟改指挥管辖权 事权统一防决断独行

2014年03月12日 09:0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3月12日电 据台湾《中国时报》报道,专办大案的台当局特侦组,去年侦办关说案引发政治动荡。台当局“行政院长”江宜桦11日表示,拟将特侦组由目前设在三审的定位、受“检察总长”指挥,改为二审检察长指挥监督。此举可维持特侦组跨区办案的高度及协调特性,也可解决特侦组检察官由“检察总长”一人挑选决定,为人诟病的独断问题。

  特侦组的前身是“高检署”查缉黑金行动中心,当年的查黑中心属临时编组。因办案屡受“立法委员”或政治人物动辄以预算要挟,当时不少检察官游说“立法委员”,修改“法院组织法”,成立特侦组并设于“最高检”,受“检察总长”指挥监督,确保独立办案不受干扰。

  特侦组运作迄今的确交出了不错的成绩,但因侦办关说案出现争议,也让特侦组的存废以及定位面临考验。台当局“法务部”目前研拟将特侦组由目前的三审,改为受二审检察长指挥管辖,就是希望可解决特侦组多年来的定位及法制争议。

  首先,特侦组设于三审,出现侦办贪污罪的不起诉案件,无法依职权向上级检察署声请再议的法律问题,导致不起诉案件无法确定,特侦组只能签结代替,影响被告权益。如改设在二审,即可向“最高检署”声请再议,“质量”多了一道把关。

  其次,特侦组侦办重大案件,常需跨辖区办案,设于二审符合办案实际需求。

  法律规定,“检察总长”对个案侦办上具有指挥权,但“总长”的行政监督权只局限“最高检检察”官,而“高检署”及二审检察署则可对该署及一审检察署行政监督权,因此特侦组若设在二审,二审检察长不但对案件有指挥权,也有行政监督权,如此事权统一,可收办案之效。

  目前特侦组最令人诟病的就是人事制度,特侦检察官由“总长”挑选,“嫡系”部队入列,易流于“镜中挑人”,人选与“总长”个人同构型高,再加上案件由“总长”决定、指分,办案难免不够客观;改设二审后,检察长可藉调二审办事的名义,挑选优秀的检察官入特侦组,并改为全体特侦检察官轮分,即可避免决断独行的情况发生。

【编辑:李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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