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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少芬肖像姓名侵权案开庭 照片被盗用索赔百万

2012年03月21日 21:4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资料图:2007年12月15日,蔡少芬在南宁为某品牌手表做宣传活动。身穿大红外套出场,自始至终面带微笑,喜上眉梢,有一种“人逢喜事精神爽”的味道。  

  中新网嘉兴3月21日电(赵小燕  南历)因明星效应能带来巨大的商业价值,近年来,有关明星的侵权案日益增多。去年,出演热播剧《甄嬛传》的蔡少芬委托代理律师起诉了上海一家美容公司。3月19日下午,该案在浙江嘉兴南湖法院开庭。

  照片被盗用索赔一百万

  蔡少芬要状告的是上海紫颖美容管理有限公司。去年7月,原告发现“紫颖美容”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公司官方网站上(www.ziying.com.cn)刊登使用其肖像,并盗用蔡少芬的姓名进行广告宣传。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姓名权,损害了自己利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从被告的互联网页面上撤除原告肖像及与原告姓名相关的文字内容),公开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两份合同牵出第二被告

  3月19日,案件在法院开庭。坐在被告席上的却不止“紫颖美容”,还有深圳一家公司,原来,“紫颖美容”涉及侵权并非无端而生,这其中牵涉到原被告三方之间的两份合同。

  2009年2月,这家深圳公司曾与蔡少芬的经纪公司签订合约,邀请蔡少芬成为其纤体项目代言人。这份合约的有效期最迟截止于2011年5月1日。同年4月15日,“紫颖美容”又和深圳公司签订该纤体项目的加盟协议,合同期为两年。

  这样,从2009年4月开始,“紫颖美容”就在其官方网站上使用蔡少芬的照片做项目宣传推广之用。因此,“紫颖美容”在开庭前,向法院申请追加深圳公司作为本案的第二被告。

  是否超期、超范围使用

  那么,既然三方之间相继存在合作协议,“紫颖美容”的侵权行为是否就不存在了呢?本案的焦点,就在于“紫颖美容”是否擅自超时间、超范围地使用了原告的肖像和姓名进行宣传。

  庭审中,原告、第二被告均指出,“紫颖美容”两年加盟合同书,截止期限是2011年4月14日,但其直到2011年7月,在明知超期的情况下,还在使用原告的肖像和姓名。

  第二被告还指出,加盟合同规定加盟商只能在原告所代言的单体项目中,使用其肖像和姓名。而“紫颖美容”擅自在该项目之外的活动中使用,以增加自己产品的销售量,因此存在超范围使用的情况。原告和第二被告一致认为,第二被告并不存在与本案有关的侵权行为,应由“紫颖美容”独立承担侵权责任和相关赔偿。

  出场费是6万还是10万

  对于100万的赔偿标准,原告代理律师提出,蔡少芬的代言费在90万元左右,所以这个数额并非毫无依据。

  但两个被告认为赔偿金额显然过高。第二被告称,除了在嘉兴,蔡少芬与深圳公司还有两场官司。原来,深圳公司与蔡少芬签订代言合同后,约定由蔡少芬出面参与的推广次数有10几次。但2010年7月,蔡少芬怀孕后,外出推广活动减少。蔡少芬首先起诉了深圳公司未能按合同支付足额代言费,而深圳公司反诉了蔡少芬没有完全履约。这两场在深圳法院的官司目前还未结案。

  “折算下来,蔡少芬的出场费大约是6万元每场。”第二被告的代理律师说。

  但原告律师提出,蔡少芬的出场费至少为每场10万元。

  庭审结束后,案件原、被告代理律师表示愿意接受庭外调解。案件没有当庭宣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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