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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魔术作品侵权案一审 以色列“刘谦”输官司

2012年04月03日 17:01 来源:法制晚报 参与互动(0)

  戒指悬浮,影子出牌,隔空取物。发明让物体隔空悬浮技法,即“狼蛛魔术”的以色列鬼才魔术师Yigal Mesika以教学DVD被盗版,起诉向国内复制发行的公司及销售的淘宝店主索赔10万元。记者今天获悉,一中院对这起我国首例魔术作品侵权案作出一审宣判,驳回以色列魔术师的诉讼请求。

  据悉,该案是我国自《著作权法》将魔术作品纳入被保护对象范围以来,进入司法程序的第一案。

  Yigal Mesika是一名职业魔术师,被誉为以色列鬼才,知名度堪比在我国红极一时的魔术师刘谦。他称自己于2008年3月设计狼蛛(“Tarantula”)的魔术道具,可以达到将物体悬浮的艺术效果。此后,他摄制了一张狼蛛DVD,通过操作和演示,展示了狼蛛魔术达到的艺术效果等。

  Yigal Mesika称,2009年4月起,他听说中国国内有商家非法复制和出售狼蛛DVD和相关道具。2009年岁末,他发现北京黑桃魔术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和杨先生在淘宝网上销售狼蛛的相关产品,并称为原版产品。

  2010年1月,Yigal Mesika托人花5000元购买了上述产品,产品收据加盖着北京爵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公章。而上述产品均为非法复制的盗版品。而单个产品的价值为550元。

  魔术师认为,爵克文化发展公司、黑桃魔术文化发展公司和淘宝店主杨先生,非法复制发行出售自己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他起诉要求三方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0万元,同时要求法院确认上述产品的著作权归属。

  日前,一中院判决驳回了魔术师的起诉请求。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并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法官释法

  DVD侵权并非对狼蛛归属侵权

  一中院民五庭副庭长、主审案件的姜颖法官分析,魔术师对狼蛛魔术享有著作权,但教学DVD侵权并不是对狼蛛魔术侵权。

  姜颖说,魔术作品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但受保护的应当是魔术中呈现给观众的形体动作、姿势的表达。对于魔术作品而言,由于发表方式多为表演,不具备署名条件。因此,在没有证据证明魔术作品由他人创作完成的情况下,可以推定表演者为魔术作品的作者。

  本案中,原告表演的狼蛛魔术通过对狼蛛道具的操作和运用,可以使观众感觉到戒指等物体悬浮于空中的视觉效果。整个魔术呈现给观众的形体动作、姿势编排体现了一定的构思,被告并未证明这些编排在已有作品中已经存在。原告是魔术的表演者,在无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推定他是魔术作品的作者,享有著作权。

  姜颖表示,原告提交的狼蛛DVD已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但由于原告起诉的是被告未经许可复制、发行狼蛛DVD的行为,而不是脱离整体作品单独使用狼蛛魔术作品的行为。所以,原告无权主张被告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DVD侵权并非对狼蛛归属侵权。

【编辑:罗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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