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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雨绮解约案终审 需赔星辉300万港币

2012年11月02日 10:5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张雨绮解约案终审需赔星辉300万港币
资料图:张雨绮

  中新网11月2日电 今日,张雨绮方面向中新网发来声明,指出张雨绮与星辉公司解约案终审判决驳回星辉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结果,双方于2011年2月9日解除经纪合约,张雨绮需支付星辉300万港币赔偿款。同时,声明宣布,张雨绮将成立工作室全权打理自己工作,并表示再有人以张雨绮经纪公司或经纪人的名义干扰张雨绮演艺经纪事务的行为,将保留对其诉讼的权利。

  声明透露,张雨绮在解约案终审判决下达后,已于2012年10月29日根据判决向星辉履行了付款义务。

  声明并表明,今后张雨绮的一切演艺经纪事务将由张雨绮工作室全权负责,对于任何以张雨绮经纪公司或经纪人的名义干扰张雨绮演艺经纪事务的行为,律师将根据法律规定代表张雨绮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以下为律师声明内容

  律 师 声 明

  近日,张雨绮与星辉(华孚公司)解约案业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法院驳回了星辉(华孚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本律师现受张雨绮工作室的委托,就本案判决的结果以及目前仍有人以张雨绮经纪公司或经纪人的名义干扰张雨绮演艺经纪事务的行为作出如下声明:

  1、 2012年6月21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就张雨绮与星辉(华孚公司)的解约案作出一审判决:张雨绮与星辉(华孚公司)的《艺人经理人与代理人合约》于2011年2月9日解除;张雨绮支付星辉(华孚公司)300万港币赔偿款,驳回星辉(华孚公司)要求张雨绮赔偿1400万元人民币的诉讼请求。

  2、 星辉(华孚公司)因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2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星辉(华孚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该判决为终审判决。张雨绮在终审判决下达后,于2012年10月29日根据判决向星辉(华孚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

  3、今后张雨绮的一切演艺经纪事务将由张雨绮工作室全权负责,对于任何以张雨绮经纪公司或经纪人的名义干扰张雨绮演艺经纪事务的行为,本律师将根据法律规定代表张雨绮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编辑:罗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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