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圃肖像权案维持一审判决 侵权医院判赔10万
2012年11月27日 10:57 来源:兰州晚报 参与互动(0)
因在内部杂志上涉嫌使用苗圃的照片,东方康美医院被判赔偿苗圃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10万元后,东方康美提起上诉。日前,某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当庭宣判驳回上诉。
苗圃的代理人介绍说,2010年下半年,东方康美医院主办的杂志《东方康美》未经允许擅自使用了苗圃的一张照片作为封面,主要对东方康美医院的一些诊疗业务做了介绍和宣传。在提起诉讼后,一审法院认定侵权成立,判决东方康美赔偿苗圃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10万元。
东方康美医院的代理人表示,杂志中所使用的照片是不是苗圃,应由第三方来辨别。即使杂志上所使用照片确实为苗圃本人的照片,也没有对她的名誉、声誉及公众形象造成任何贬损,因为该杂志只是内部资料,其传播途径、影响范围很小,远未达到使苗圃名誉受损的程度。
苗圃的代理人表示,该杂志并非仅仅在医院内部流传,因为这本杂志是苗圃一方于2011年10月初在大兴旧宫镇车站看到的。最终,法院终审认定,东方康美医院的行为侵犯了苗圃的肖像权,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鲍文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