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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馨予回应解约案:未被法院禁止参与演艺事务

2013年02月18日 09:4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张馨予回应解约案:未被法院禁止参与演艺事务

  中新网2月18日电 日前,女星张馨予因“违约”惹上官司,被传法院禁止其擅自参与商演,今早张馨予发表个人声明,澄清外界传闻。

  声明中,张馨予透露想与公司解约原因,其中包括与公司对艺人的经营理念存在较大差异等,因此自己已于今年1月向AEG亚洲娱乐递交了解约函。同时,她也澄清目前一切工作均在正常进行,未被法院禁止参与演艺事务。

  此前有香港媒体报道,上个月张馨予决定与经纪人公司新亚洲娱乐联盟集团(AEG)解约,后事件有新发展,AEG前段时间上诉高院,要求法庭颁令宣布双方的合约仍然有效及要求张馨予继续履行合约,继又向她索取500万元人民币的违约赔偿金,更要求高院禁止她擅自参与娱乐或商业活动。

  诉状称,根据原告新亚洲娱乐联盟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燕(即张馨予)在去年1月8日签署的一份全球独家经纪合约,被告委任原告作为她所有艺人表演及全球各地娱乐商业活动的独家经纪人,但被告于今年1月14日发信给原告,表示马上终止双方合约。原告认为她的单方解约无效,因此提起此次诉讼。

  对这些消息,张馨予于今早发布声明作出澄清。

  在声明中,张馨予首先承认自己确已于今年1月向AEG亚洲娱乐递交了解约函;其次她还给出了为何要求解约的三点原因,即不认同公司对于艺人新闻的操作方式、公司早已于去年11月份与其经纪团队终止合约和与公司的艺人经营理念存在较大文化差异。

  最后,张馨予还强调目前一切工作均在正常进行,未被任何法院禁止参与演艺事务。

  声明全文如下:

  2013年2月14日起,一连串“女星张馨予违约惹官司”、“法院禁止擅自参与商演”的新闻接踵发布,针对此类“新闻”本人作以下声明:

  1、 缔约与解约

  本人于2012年1月8日与AEG新亚洲娱乐在北京签署合约,约定合约生效日为2012年5月1日。合约生效七个月后,本人于2013年1月向AEG书面送达终止合约的解约函,中止与AEG亚洲娱乐的经纪合约。

  2、 缘由与进程

  本人决定与AEG新亚洲娱乐解约的动因,第一因为不能苟同公司对于艺人新闻的操作方式;第二因为公司早已于去年11月份与我的经纪团队终止合约,公司因此已不具备履行合约条件;第三与公司的艺人经营理念存在较大文化差异。从2013年1月本人解约函送达之日起,我的经纪事务与AEG新亚洲娱乐再无关系,目前我一切事业发展均在正常轨道上运行,未被任何法院禁止参与演艺事务。

  3、未来

  本人已将该事件交由律师全权处理,我会尊重法律,并相信会有一个客观、公正的结果。该事件处理期间,本人会将全部精力放在工作上,并希望能通过自己的努力带给大家更多更好的作品,谢谢!

  张馨予

【编辑:罗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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