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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宁唱《传奇》不构成侵权 原告不服欲再上诉

2013年04月10日 09:53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0)

     因毛宁专辑收录了歌曲《传奇》,他和专辑出版发行方、销售方被著作权使用方诉至法院,索赔52.2万余元。记者昨天从朝阳法院获悉,该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涉案专辑不构成侵权,驳回了原告公司的诉讼请求。

    2008年,歌手李健在专辑《似水流年》中收录了歌曲《传奇》,该歌曲作词为刘兵,艺名左右,作曲为李健。2008年10月,李健、刘兵二人将《传奇》在全球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词曲著作权、邻接权、录音制品版权独家授权给老孙文化公司,授权期限6年。2011年毛宁的专辑《十二种毛宁》出版,该专辑收录有毛宁演唱的《传奇》等歌曲。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该专辑,中国唱片上海公司负责发行,京东商城和江苏一家公司销售了该专辑。

    老孙公司认为,毛宁等被告在未经其授权的情况下,擅自演唱、出版、发行涉案歌曲,侵犯了其对该歌曲享有的表演权、复制权和发行权,故诉至法院,要求诸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52.2万余元。毛宁、中国唱片总公司和中国唱片上海公司认为,其使用《传奇》符合著作权法关于“录音法定许可”的规定,不构成侵权;京东商城认为其只是互联网平台提供商,仅提供展示平台并未实际进行销售,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朝阳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专辑制作方在制作过程中,已经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提出相关申请,并交纳法律规定的款项。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刘兵、李健二人共同与老孙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及出具的《授权证明书》,可以认定老孙文化公司在授权期限内取得了歌曲《传奇》词曲著作财产权的专有使用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维权。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使用《传奇》是否符合《著作权法》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形。而根据《著作权法》第43条第3款的规定,上述情形需符合三个条件:即该音乐作品已经在先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著作权人未作出不得使用的声明、使用者按规定支付报酬。根据上述规定,法院认为歌曲《传奇》在涉案专辑制作前已经合法录制、出版;刘兵、李健并未在歌曲发表时作出不得使用的声明;专辑制作公司在出版《十二种毛宁》专辑前,已经向负有法定许可使用费收转职能的部门支付了使用费。故涉案专辑使用歌曲《传奇》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最终,法院一审驳回了老孙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老孙公司不服,已提起上诉。

【编辑:蒲希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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