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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猫警长2"创意征集惹官司 原创者:版权岂容侵犯

2013年04月12日 14:43 来源:上海青年报 参与互动(0)

  “眼睛瞪得像铜铃,射出闪电般的精明……”听到这样激越的动画片片头音乐,相信定能唤醒不少80后的儿时记忆。然而,这只镜头里面威风凛凛的猫在现实中可谓命运多舛。自1984版的《黑猫警长》动画片问世以来,有关它的著作权之争就没有停止过。“黑猫警长”形象从纸面到动画,著作权几经转手,如今它究竟属谁家所有?昨日,普陀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原告上海黑猫警长企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以下简称上海美影厂)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本报记者 卢燕

  事件发端

  《黑猫警长2》创意公告见报端

  原创者不满:版权岂容他人侵犯?

  2010年7月,《黑猫警长》要拍第二部电影的创意征集公告见诸报端:“《黑猫警长》出品方向社会各界征集《黑猫警长2》创意,一旦被采纳,创意者将与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签订版权转让合同,创意稿酬2万元(税前),并获得参与《黑猫警长2》剧本创作的机会。”

  见此公告,年近七旬的老作家诸志祥先生按捺不住了。原来,早在20多年前,诸老先生就创作了《黑猫警长》连环画,1984版的动画片《黑猫警长》正是在此基础上诞生。

  目前,诸老先生是上海黑猫警长企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的法人、董事长。昨日,他并未出现在庭审现场,公司委托了辩护律师到庭。庭上,代理律师称只有诸志祥才享有文字作品《黑猫警长》的著作权,这其中就包括增删情节、修改文字、写续集等权利。

  为此,原告认为上海美影厂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作品享有的改编权等著作权利,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因此,原告起诉被告要求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那么上海电影制片厂是否构成侵权?

  法庭激辩

  焦点一:著作权在谁手中?

  被告上海美影厂则提出,2000年10月,《黑猫警长》的著作权已被诸志祥转让给一家科技开发公司,这家公司在2003年7月又将上述权利在内的资产转让给其集团下的另一家子公司。因此,原告黑猫警长公司不再享有文字作品《黑猫警长》除署名权之外的其他著作权。

  这两家公司昨天也以第三人身份出庭陈述意见。第三人称,他们均是盛大集团陈天桥旗下的子公司,为关联企业。第三人特地拿出了2份著作权转让合同,以证明2000年和2003年,与诸老先生之间发生的2次作品著作权的转让过程。

  那么,这两份证据是否能够证明:著作权如今在第三人手中?原告方、“黑猫警长”企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当即坚称:“当年著作权转让之后,我们发现这家公司没有对《黑猫警长》做过任何有效的开发,又继续转让给了下家。于是我们果断收回了著作权。”

  虽然案件牵扯进第三人与原告的权利人的争议,原告却认为这并不影响被告的侵权行为成立,与本案牵连关系不大。针对第三方拿出的转让书,原告方的代理律师针锋相对,拿出上海市版权局2009年12月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书,上面写明了作品名称类型著作权人为诸志祥,“2009年版权登记第三人没有异议,2010年我方发律师函说收回著作权,第三人也没回音。”

  鉴于原告与第三人在争议证明作品权利归属存在争议,上海美影厂认为,这种情况下原告不适宜提起侵权诉讼,“先明确涉案著作权的权利人,才来谈侵权审查。”

  焦点二:拍续集,是否要通过原作者同意?

  “被告以黑猫警长著作权人的口吻征稿,我们认为:这会使得全社会都认为,著作权归属于被告了。”原告代理人认为,被告拍摄续集需要先通过原告的同意。

  美影厂拍摄续集,需要经过原著作者同意?被告代理人反驳道,美影厂通过自己的工作和创造获得了电影的著作权,这些独立性人物形象著作权应该归被告美影厂所有。他们的征集行为包括多种形式的故事梗概,包括文字的也可能包括视频化的梗概。即便是对文字作品发出创意征集,也是鼓励进行一个新的创作,不属于改编行为,因此根本不构成对原告即原作者的侵权:“原告把涉及到黑猫警长所有形式的人物归他所有,显然是错误的。”

  另外,被告美影厂的代理人还提出:侵权应当以征集到的稿件与原告文字作品进行比对才能判断。虽然被告在2010年7月的确发布过创意征稿,但在征集的1个月时间内并未征集到或采纳了任何创意梗概、角色造型设计:“原告没提供作品,被告也未征集到梗概稿件,因此行为没有构成侵权。”

  》庭审结果

  双方争议太大,暂时不作调解

  昨天,庭审持续了2个多小时。原告方面表示,由于不涉及到经济赔偿,诉求点只是希望获得被告方对于征集行为的道歉,而两家接受过著作权转让的公司表示没有调解的可能性,上海美影厂则表示,目前文字作品的权属是最大争议焦点,不知道和哪位权属所有者调解。最后,法庭表示,案件争议太大,暂不做调解。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编辑:蒲希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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