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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起广播影视业营改征增值税

2013年07月29日 09:14 来源:人民日报 参与互动(0)

    8月1日起,广播影视服务将作为部分现代服务业税目的子目,一次性全部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在全国推开。

    据悉,营改增后,广播影视业将采用6%的低档税率。以影院为例,其采购的设备很多缴纳了17%的增值税,抵扣进项税额可以给企业带来更大实惠。随着影院采购设备支出增多,或者营改增范围继续扩大到房租等其他领域,影院的税负还将不断下降。“营改增”还将对农村地区的广播影视业给予特殊支持:2013年12月31日之前,转让发行电影和在农村地区放映电影,将免征增值税。

    有专家认为,把广播影视业作为重要的现代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范围,就是要促进企业进一步细化分工和调整产业结构,以前一部影视作品的创作、拍摄、剪辑、制作、发行、放映可能都混在一个公司里。实施营改增后,因为产业链条上的每个环节都可以抵扣税款,企业就可以将自己并不专业的环节外包出去,让更有条件的企业去做。

    此外,一些影视单位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针对广播影视业的特点,对增值税发票管理进行改进,比如适当提高单张增值税发票的限额,方便财务开票结算。 (记者吴秋余)

【编辑:鲍文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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