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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和王某就强奸案上诉 北京市一中院受理

2013年10月12日 16:53 来源:乌鲁木齐晚报 参与互动(0)

  李某某等五人强奸案9月26日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王某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1日下午决定予以立案受理。

  2013年2月17日凌晨,李某某等五名被告人以殴打、恐吓方式强行带被害人杨某某到达位于海淀区的湖北大厦的酒店内,后五人依次强行与杨某某发生性关系。

  海淀区法院一审判决,以强奸罪分别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10年;王某(成年人)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魏某某(兄)有期徒刑4年;张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魏某某(弟)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编辑:宋宇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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