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仙惊魂》自认不怕《笔仙》告:我们备案在前
《笔仙惊魂》自认不怕《笔仙》告
电影《笔仙3》片方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电影《笔仙惊魂3》告上法庭的消息,在业内和观众中引发热烈讨论。对于《笔仙惊魂》“寄生营销”的做法,媒体早在2012年就有报道。《笔仙3》此次对《笔仙惊魂3》付诸法律,就是要对这种“寄生营销”的行为进行谴责,消除之前的恶劣影响,同时提出索赔。昨天,《笔仙惊魂3》方面坚决否认自己是不正当竞争,并表示有获胜信心,“一分钱也不会赔”。
说辞一
“笔仙”这个词大家都能用
《笔仙3》此次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提出的诉讼。《笔仙惊魂3》代理律师李先生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第五条里对“不正当竞争”的解释予以否认。“第一条,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我们没有。第二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笔仙’不属于知名商品,这个词大家都能用。第三条,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第四条,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我们也没有。”
对于涉嫌误导观众,李律师指出,“我们的宣传资料,比如海报预告片上都写的清楚,是《笔仙惊魂》,并非《笔仙》。”他还补充说:“据我了解,《笔仙惊魂3》的故事就是基于‘笔仙’这个典故发展而来的,反而是原告的故事跟‘笔仙’没什么关系。”
说辞二
我们用“笔仙”备案在前
李律师还表示,“从委托人给我的材料看,委托人早在2010年4月就在广电总局备案《笔仙》一片,后来因为各种原因才改名《笔仙惊魂》,是我们使用‘笔仙’在前,原告是在当年10月才成立‘笔仙’制作公司的。我们完全有理由反诉他们侵权。”
对于《笔仙惊魂》借《笔仙》获利一说,李律师也予以否认:“实际上我委托人的片子在网络上的点击率要高于原告的片子,我们还认为是原告‘寄生营销’了我们呢。”
至于为什么没有拍第二部就直接出第三部,李律师这样解释,“没有规定一定要按照1,2,3这样的顺序取片名。《笔仙惊魂3》这个片名的3,指的是这部电影中故事是因为第三件凶杀案引发的。有部电影《高海拔之恋2》,不是也没有拍1吗?”
不过,在四月初本报记者采访《笔仙惊魂3》宣传方的工作人员时,他的回应和李律师的解释并不相同:“这部电影的导演关尔去年拍摄了一部《校花诡异事件》,其实那部片本来的片名是《笔仙惊魂2》,后来在审查过程中影片里‘笔仙’的相关内容被删,所以才不得不更名《校花诡异事件》,也就是说,《笔仙惊魂》本来是有2的,所以今年才出了3。”J203
解析
好莱坞也拿“寄生营销”没辙
所谓寄生营销,是指一部电影利用与“宿主”影片某些相似的特征,以低廉的宣传成本吸引被混淆视听的观众。虽然这一招在中国还不多见,但在好莱坞已经有不少大片深受其害。
去年3D科幻大片《环太平洋》内地票房已接近7亿元,与此同时,一部内容非常山寨的影片《环大西洋》早在《环太平洋》北美公映前3天就发行了DVD,趁机捞一笔。《环大西洋》出自美国公司TheAsylum,这家公司专注出品“山寨片”,例如他们出品的《变形机体》山寨《变形金刚》,《我是结局》山寨《我是传奇》,《史前一亿年》山寨《史前一万年》,《霍比特人时代》山寨《霍比特人》,让观众“傻傻分不清楚”。TheAsylum出品的影片成本大都在100万美元以下,基本上稳赚不赔。
虽然多次被起诉,但TheAsylum公司很少输官司,唯一一次对该公司不太有利的判决,也不过是不得在《霍比特人》上映期间发行自己的山寨版DVD。好莱坞法律界人士介绍,“寄生式”营销并不侵犯著作权法,只要不是玩得太大被法院认定侵犯消费者权益,一般不会败诉。因此,尽管美国的版权保护法较为完善,美国电影协会也有相关的自律规定来避免这样的不正当竞争,但“寄生营销”仍然有漏洞可钻。本报记者李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