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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修订草案已交审议 明星或将为虚假广告担责

2014年08月27日 16:14 来源:南宁晚报 参与互动(0)

  25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中,增加了广告荐证者的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相关专家表示,今后明星必须使用过相关产品或接受过相关服务后,才能进行广告代言。

  此次草案把广告法中的“广告”定义为商业广告,并扩大调整范围,把自然人也纳入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中。从消费者状告刘嘉玲及SK-Ⅱ虚假广告案,到郭德纲代言“藏秘排油”广告,明星代言广告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一直广受社会关注。对规范名人明星代言广告的呼吁,草案中首次引入“广告荐证者”的法律概念,即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进行推荐或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草案规定,广告荐证者应依据事实,查验广告主提供的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进行证明”。

  一旦发现广告荐证者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进行推荐或证明,将由工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还要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公众人物将不能随便接受代言。

  北京市律协消费者权益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表示,中国存在明星虚假代言广告的行为,此前就有明星被曝出虚假代言广告,比如自己明明没得癌症,却以癌症患者的口吻来说明某类产品的功效。韩国等国家法律规定,明星代言产品,必须经过使用后才能说明其功效,此次广告法的草案借鉴了国外的规定。

  中国商业联合会媒体购物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王波表示,法律规定出台后还需要一些细则,比如明星应有公证的书面材料证明自己用过某种产品,然后才能代言。(李伟)

【编辑:耿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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