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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修改内容

2013年06月24日 13:08 来源:侨务工作研究 参与互动(0)

  问:新修订的天津市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有哪些主要修改内容?

  答:2012年9月11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了《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这是1994年天津市实施办法颁布后,天津市第一次修订实施办法。该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实施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一是增加保护华侨在津合法权益的内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本市工作、居住的华侨,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在权益保护范围上,从传统的归侨侨眷扩大到华侨。

  二是加大了对归侨侨眷帮扶的救助力度。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中,将符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归侨、侨眷,纳入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或者生活确有困难的归侨、侨眷,给予救助;关注早期归侨的生活,将对早期归侨发放退休生活津贴、对困难归侨发放补助等实际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对归侨、侨眷在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录用聘用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

  三是重视海外人才资源和鼓励创业创新。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九条对发挥归侨侨眷、海外侨胞的人才智力资源作用以及做好相应的服务工作作出规定,鼓励各类学有所长的华侨来津工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做好服务,并在创业扶持、办理回国定居、子女就学、社会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从鼓励资金、引进技术的角度,对归侨、侨眷及其境外亲友和归侨、侨眷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按照规定享受有关优惠待遇;转让或许可使用知识产权的,按照规定获得转让、许可使用费。

【编辑:杨凯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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